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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一处长收受贿赂一审获刑12年

2008年01月10日 13: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原处长黄岚,为他人介绍业务以及为申报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审批和买卖新增耕地指标提供帮助等,收受他人贿赂。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九江市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事先申请立项,也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的情况下,将该县辖区一些由当地农民或承包户数年前已开垦好的果园、旱地作为新增耕地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2002年底,黄岚明知这个项目未事先批准立项,在缺少验收需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将明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该宗土地共计96.23公顷予以验收合格,上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4月,黄岚为北京一咨询公司介绍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并收受该公司股东送的15万元;2005年4、5月,为北京一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业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5万元。

   自2003年初到2006年6月,黄岚先后为上饶市某县、九江市某县等13个县区以及乡镇申报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13个县区土地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领导送的16.7万元和商场购物券4000元;2003年至2005年,为宜春市某县、上饶市某县申报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验收提供帮助,收受两县国土局负责人送的5.4万元。

   此外,黄岚还为他人买卖新增耕地指标提供帮助。2003年初,黄岚为江西一咨询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6.3万元;2003年下半年,为江西一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新增耕地指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送的15.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4.2万元,构成受贿罪;违反相关的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投入该土地开发的项目资金660万元并未实现耕地补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作者:吴 云 梁娟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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