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甘锦华涉嫌杀害两尼姑案(本报今年1月8日曾作详细报道)再审出现重大进展,法院日前向甘锦华的辩护律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提供了重新鉴定结果,作为原审重要定罪证据的作案现场4号血迹检材,经重新鉴定没有发现甘锦华DNA.
原鉴定证明现场有甘血迹
4号检材是甘锦华杀两尼姑一案定罪重要证据,该检材即凶案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根据2005年11月25日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法医学鉴定书,该检材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甘锦华的血的混合。一审法院采信这一证据,认定可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再审开庭后,上周五,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致电记者,称接到佛山中院法官送来的一份鉴定书。该鉴定出具于甘锦华被“刀下留人”后的2006年4月30日,受佛山中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进行DNA鉴定,并出具《司法学鉴定书》(中鉴号20061436,物证号20060524),结果表明4号检材检查结果是“0”。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与警方鉴定结论出现重大差别。
警方4号检材鉴定证据在该案一审时曾遭到反驳,甘锦华辩称没有作案,其于案发当日是到过现场上香并放生鲤鱼,没有到过现场的二楼。苏用和表示,由于甘锦华否认杀死两名尼姑一案的指控,故申请对现场遗留血迹进行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拒绝了重新鉴定申请。2005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现有充分的证据与理由认定甘锦华实施犯罪,且现有血迹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要求,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新鉴定不能直接定甘无罪”
苏用和表示,新鉴定书等于接受了辩护律师的重新鉴定申请。实际上,它也是广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的关键,根据再审裁定书,甘锦华案由省高院再审的重要依据就是“本案发现新的证据”。
这份重新鉴定书使甘锦华案出现重大变化,法律界人士认为它说明了法院当初“刀下留人”十分正确,因为不管甘锦华是否有罪,新鉴定书已经证明了案件没有审理清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执行死刑,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冤杀”。“人死不能复生,人权、生命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尤其应该得到尊重,就算两个尼姑真的是甘锦华杀的,法院当初将其留下来,查清案件疑点,也是对他权利的充分尊重。”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认为此案显示佛山法院对待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积极态度。
由于新鉴定显示4号检材可疑血迹没有甘锦华DNA,对甘锦华来说绝对是一个大好消息。但就算这份新鉴定成立,它能直接推导出甘锦华无罪的结论么?“这份新鉴定只是说有利于甘锦华,但目前还不能说直接证明甘锦华无罪。”苏用和律师对此表示了谨慎看法,“首先,这份新鉴定还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还不能说一定成立,其次,即使被法庭采纳,它的证明效力只是推翻了检方的其中一条证据。”(记者 杨秀伟 实习生 邢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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