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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死刑犯有结婚权 但行使尚有程序难点

2008年01月26日 13:2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事件回放

  2005年,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贯晓军和裴景彩纠集当地十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二十七万余元,并致两人死亡。他们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7年1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正在死刑复核中。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当驻所检察官与贯晓军谈话时,贯晓军突然向检察官提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要求”。贯晓军真诚地表示,为了有一个夫妻名分,他请求有关部门批准他与一同羁押的裴景彩在被执行死刑前领取结婚登记证书,成为一对合法夫妻。据称,裴景彩也向检察官表示了同样的意见,愿意成婚。

  “在被执行死刑前,请批准我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

  山东省苍山县一对被判处极刑的青年男女,在羁押的看守所提出的“意外请求”,难住了当地的司法人员。

  这一特殊请求引起了法学家们的深度关注。

  洪道德——剥夺政治权利并没剥夺结婚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马忆南——行使结婚权目前尚有程序难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马忆南认为,婚姻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这些都属于人格权,婚姻自由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会因为刑法上被判处死刑剥夺自由和生命而消灭。从法律上来看,二人的婚姻自由权仍然存在,应该给予保障。法律该管的要管,不该法律去管的事情,法律不要去限制。这是法治社会的执法机关或是社会公众的一个基本素养。只是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存在一些困难: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人员面前做意思表述,当场回答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问题,当场领取结婚证。

  马忆南认为,这样的问题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选择某一天由看守所的看守人员陪同他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到监所,给他们当场办理结婚登记。这对情侣如果最后可以登记结婚,将能够对中国的社会产生一个积极的意义——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可以自觉地用法治观念、法治标准来处理看待生活中的人和事,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莫纪宏——让死刑犯结婚体现人性化执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允许死刑情侣结婚从法律上看没有任何障碍。

  这对死刑情侣的结婚申请,司法部门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完全可以答应,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中的人性化和民主化,凸显中国的人权保护。(王斗斗)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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