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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扶贫办4干部利用发包扶贫工程受贿获刑

2008年01月30日 10: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身为扶贫干部的曾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扶贫工程项目老板的贿赂款36.5万元,并与其“手下”陈某、吴某、宁某私分贿赂款10万元,1月30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曾某退出的赃款3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吴某、宁某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曾某、陈某、吴某、宁某原分别系该县扶贫办的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出纳。2004年至2007年间,曾某利用其任该县扶贫办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对该县扶分办的扶贫项目工程的发包及对扶贫项目工程的监督、验收等过程中,非法多次收受刘某、刘某、吴某某等人送来的现金人共36.5万元。

  另查,在2005年1月15日,曾某代表该县扶贫办与安石镇三亚村委签订了《扶贫项目实施协议书》,约定该扶贫路全长8.3公里,工程总投资为61.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55万元。尔后,曾某将该扶贫项目工程发包给刘某承建,并以解决单位经费为借口索要刘某10万元回扣费。随后,曾某将该约定告知了陈某、吴某、宁某。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刘某按曾某的指示将回扣费10万元交给了陈某,陈某便按曾的指示由4人平分了该笔款,各分得现金2.5万元。

  案发后,4人在立案侦查前,在县纪委调查时,能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全部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浦北县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吴某、宁某伙同他人收受刘某送的10万元中分得的2.5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余艳华 李修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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