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情人节不审离婚案 法院有权创立法院文化?
2008年02月26日 10:49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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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8年2月14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西城区法院、石景山区法院等法院为避开“2月14日”这个特殊的日子,特意不安排离婚诉讼案件的开庭。
法官介绍,近年来,西方的“情人节”在国人心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如果选择在这一天安排审理离婚案,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伤害。避开“情人节”是法官出于人性化的一种考虑。
部分学者及网友就此展开了争论。
支持者认为:
□法院有权管理它的法庭,法院为管理法庭所做的规则,就是法律授权制定的规则。
□“情人节”是促进感情的机遇,当整个社会都流行情感善意的时候,抚慰情感挫折者,也是善意的。“情人节”不开庭,不过是一种文化现象,表达乐人善合,祝人幸福之意。法律人需要一点幽默,也需要一点善意文化。
□西城区法院、石景山区法院等法院为避开“2月14日”这个特殊的日子,特意不安排离婚诉讼案件的开庭,这显然是自由裁量范围的事情。法院有权创设自己的法院文化。
反对者认为:
□“情人节”不开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2月14日”、“情人节”作出不立案、不开庭的规定或说明。
□“情人节”是否开庭,不是感情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应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不能“感情用事”。
□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未必就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未必就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以“2月14日”、“情人节”为由不开庭,有悖法理、情理。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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