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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设计院原经理等3人涉嫌贪污受贿被公诉

2008年02月26日 15:09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今天获悉,首钢设计院工程造价咨询部原经理冯树贤等3人,因涉嫌在编制中华世纪坛工程标底过程中收受施工单位15万元,然后私自提高造价来为行贿方谋利,而被检方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市一中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已是冯树贤等3人第二次被提起公诉。2006年年初,检方对该3人提起公诉称,1999年至2001年,冯树贤担任首钢设计院工程经济室主任助理及首钢设计院技术经济室主任工程师期间,利用自己代表单位负责中华世纪坛工程标底编制及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施工单位——北京城建五公司第七项目部给付的15万元好处费。收受贿赂之后,冯树贤则以提高标底、放宽审核标准的方式使施工单位从中获利。此外,冯树贤还与下属李少义、于萍合谋,虚构“信息费”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领取本单位57万余元公款。

  “我在世纪坛工程中收取的15万元,都用在家里装修房子了。”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冯树贤承认收取的好处费都被他花了,他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是对贪污罪的罪名有意见。冯树贤说:“我在担任咨询部经理期间,为咨询部拉了350万元业务,文件规定我可以提取20%到30%的咨询费,我认为我拿的钱应该属于信息费。”其他两人则表示,领导发奖金,自己就拿了。

  2006年8月,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冯树贤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们3人能坦白事实并退还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冯树贤有期徒刑11年,判处李少义、于萍两人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后,冯树贤等3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冯树贤提出:他们3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非法占有单位公款的故意,3人提取的信息费符合单位规定,是合法行为。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冯树贤等3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此案发回重审。

  历时1年多后,检方再次以涉嫌贪污罪对3人提出公诉,并提请法院予以惩处。(记者 杨昌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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