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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关注"恐怖灵异"禁令 呼吁影视作品分级管理

2008年02月27日 09:38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图为音像市场一角 资料图片

  “禁止恐怖灵异类作品不能搞‘一刀切’。”

  “支持,小孩子看完鬼片后容易引发精神和心理上的疾病。”

  近些天来,这样两种不同的声音总在网上交替出现。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举措在得到家长们普遍拥护的同时,也再一次引发了公众要求为影视、音像作品设立分级制度的呼声。

  成年人和孩子需要同等“保护”吗

  新闻出版总署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为目的的音像制品。通知要求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恐怖、血腥、暴力,用这些词来形容的影片却奇怪地拥有不少小观众。原因何在呢?

  “虽然害怕,但感觉很新奇、刺激。”几名初中生在被记者问及观看鬼片的感受时,不约而同地这样说。

  “现在的城市已经‘水泥化’了,从学校教室到家,孩子们总被圈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因为考虑到安全问题,他们经常被禁止从事一些有风险性的活动,而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是需要有一些冒险体验的。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不了,孩子们就会通过观看恐怖片来满足自己的这种冒险需求。”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告诉记者。

  虽然恐怖灵异片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孩子们寻求刺激、探索新奇的心理,但其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宗春山说,未成年人由于认知程度有限,他们往往分不清虚幻和现实的区别,过度血腥、暴力的场面有可能会使他们从小就变得崇尚暴力。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陈晨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意志较为薄弱,观看后脑海中经常会不断重复片中的恐怖片段,容易因惊吓过度而导致失眠、做噩梦、怕黑、不敢独处等。过度观看此类作品易于形成早期焦虑乃至人格缺陷,恐怖片的过度刺激也有可能是抑郁症、恐怖症等各类神经症的诱发因素,有的甚至导致严重的行为障碍。另外,未成年人还容易被影片描写的情节所迷惑、误导,出现情绪障碍。”

  在青少年保护专家看来,对于容易引发孩子负面情绪的音像制品采取措施来加以防范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对于更广泛的音像制品受众即成年人来说,他们对禁令的反应又如何呢?

  “用保护孩子的方法保护所有人,怎么想也不靠谱,也不问问成年人,想被当成孩子来管理保护吗?”“真正要制止的是制作粗糙、趣味低劣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以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而不能生硬地乱开‘杀戒’。”这些来自媒体和网上的声音代表了目前不少人的看法。于是,要求对影视音像作品实行分级管理的呼声在社会上再次掀起了热潮。

  依法实行分级管理不该遥遥无期

  “我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呼吁过对影视作品进行分级管理,但现在依然遥遥无期。”宗春山遗憾地向记者表示。据他介绍,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作品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什么作品绝对禁止孩子观看,哪些作品必须在父母指导下观看,哪些作品要由父母陪同观看,都有明确的标准。而我国在这方面却一直缺乏相关规定。

  “分级制度有利于实现影视音像作品法制化管理,给审查者提供明确的客观标准;有利于保证艺术创作的自由;有利于家长更好地选择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作品,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于分级管理陈晨也表示赞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认为,“分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分级制”既能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又可以满足成年人的权利要求,同时也能够促进电影、电视等艺术的繁荣、发展。

  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王炬向记者表示,应该对影视作品实行分级制,影视作品是很多音像制品的源头,分级制有助于消费者选择购买音像制品,同时也可以促进影视、音像产业的发展。

  “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已经为实行分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指出,《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而第26条规定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其实这些规定就是分级管理的法律依据。”

  他认为,“文化领域的规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会努力创造适合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机制。但是,如果所采取的规制措施或者机制制约了文化领域的发展和繁荣,则难免有因噎废食之嫌。为了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这两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实行分级管理制便是当然的选择了。”

  “既然《出版管理条例》已经确认了分级管理的机制,政府就应当根据该条例制定相关的划分标准、程序和相关的配套规范。当然,关于分级管理的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更适合于由该领域的相关从业者和专家学者参与解决。对政府来说,其责任便是确立和完善相关的参与和具体运作的机制。”杨建顺表示,“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制度是有关部门应当为之努力的重要目标。”(记者 朱磊)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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