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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俗广告频出凸现观众权利保护薄弱

2008年03月06日 10:3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如果观众有了收视权利意识,有关部门能充分地保护观众的收视权利,一旦广告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那么任何观众都有权要求广告制作者给予赔偿。广告播出次数越多,给观众伤害越大,赔偿就越大;广告播出覆盖面越广,要求赔偿的观众越多,那么赔偿数额就越大。

  “×××鼠鼠鼠”、“×××牛牛牛”、“×××虎虎虎”……从2月6日除夕夜开始,恒源祥的电视广告在全国多家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1分钟内,广告背景音从“鼠鼠鼠”一直叫到“猪猪猪”,把十二生肖叫了个遍。这则听起来好像“卡带”效果的广告引来了不少公众抱怨。(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恒源祥在安徽、江苏、浙江、湖南、上海和山东等地各大电视台投放了这则广告。面对这个超长重复轰炸型广告,网上恶评如潮。因为无法忍受其超长的重复,不少网友表示看到这则广告后便选择换频道。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联合某网所作的调查显示,在1563名受访者中,有61.7%的人对这类广告是“排斥”态度,“没感觉”的占28.9%,只有9.4%的人“喜欢”。那么厂家为什么还要推出这个广告呢?一位广告界业内人士称,恒源祥可能早就预测到了这则广告可能引发的争议,借助这则广告,他们同时进行了一次事件营销,可谓“一石二鸟”。如果这位业内人士推测准确的话,恒源祥集团显然是有准备地利用恶俗广告。

  现在我们不难明白,这些年来,为什么恶俗广告不断出现。一些厂家为什么对恶俗广告这么喜爱呢?还不是其可以引起轰动效应,达到吸引社会关注的效果,可以为厂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这会给厂家带来多大损失呢?至多被有关部门处以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

  要减少这类恶俗广告频出现象,笔者认为当前很有必要唤醒观众的权利意识。观众在看电视过程中,已经通过缴纳费用安装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接收装置,并交纳一定的收视费。既然交了这些费用,观众就应当有收视权,这个收视权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能看到有关电视节目,二是有关电视节目是健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在观众看到的一些广告很恶俗,有的还产生浑身乏力、四肢发凉的感觉,而且这些广告还不断重复轰炸观众,使观众看电视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是对观众收视权利的极大伤害。当观众权利受到伤害时,制造伤害方理应对受伤害方予以赔偿。

  当然广告恶俗不恶俗,不是根据某一个人决定的,而是根据法律来决定。《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只要广告违反了法律,而且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已经给观众造成了伤害,则广告制造者没有理由不承担责任。

  如果观众有了收视权利意识,有关部门能充分地保护观众的收视权利,一旦广告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那么任何观众都有权要求广告制作者给予赔偿。广告播出次数越多,给观众伤害越大,赔偿就越大;广告播出覆盖面越广,要求赔偿的观众越多,那么赔偿数额就越大。

  如果能保护所有观众的这种权利,一个恶俗广告恐怕不得不面对着亿万观众的赔偿,如此赔偿,将是一个巨大数字,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多少厂家敢利用恶俗广告制造轰动效应?(作者: 肖华)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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