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酒吧下属员工赖某、储某有“飞单”行为,上海某VIP酒吧高管丁华、古国威和刘国鑫私设公堂,拷打员工致轻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丁华、古国威和刘国鑫有期徒刑1年半至6个月。
2007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该VIP酒吧副总经理丁华怀疑酒吧服务员赖某有私藏侵占营业款嫌疑,指使他人传唤赖某到该酒吧V6包房内,并通知酒吧管理部经理古国威和酒吧行政总监刘国鑫等人,一块在该包房内对赖某进行质问。因赖某否认有“飞单”的行为,还用话语顶撞丁华等人,恼羞成怒的丁华用手抽打赖某耳光后,吩咐古国威等人“这个人我不管了,事情就交给你们处理了”而离去。在丁华的指使下古国威和刘国鑫等人,对赖某胸部、腹部等处进行殴打,古国威甚至找来一根棒球棍,击打赖某背部和腿部,致赖某右侧第10肋骨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和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离开酒吧后赖某即去医院验伤并向警方报案,经鉴定他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在警方调查中,还发现被丁华等人指使殴打的酒吧服务员还有多人,如该酒吧服务主管储某也曾被怀疑收取服务员好处费,于2007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在该酒吧一包房内,遭受丁华指使的古国威等人的殴打,致左侧67肋骨骨折,亦构成了轻伤。
丁华、刘国鑫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才意识到闯下“大祸”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了打人事实。而古国威虽然接公安机关电话传讯,主动至公安机关却未交代犯罪事实,只是在第二次审讯中才坦白交代罪行。该案件在法院审理中,丁华、古国威和刘国鑫赔偿了受害人赖某、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丁华、刘国鑫具有自首情节,但他俩和古国威采用带有私设公堂性质的暴力手段殴打员工,造成他人身体被伤害的结果,较之于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互殴故意伤害犯罪,情节恶劣不具备缓刑要件。法院一审判决后,丁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法院二审阶段丁华又作了撤回,近日获得二审法院的裁定准许。(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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