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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长和他的野蛮情人 公然拒收法院犯人(图)(2)

2008年03月16日 23:5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要分手拿钱来”

  胡新建和魏荣成为情人后,渐渐感到魏荣控制欲特别强。胡新建担心他们的关系日子久后会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2004年11月,他想和她断绝往来,魏荣不同意,说她怀孕了,想和他结婚,胡新建不干。魏荣威胁他说:“你天天抽中华烟,钱又有人送,不结婚也行,你给我10万元,你要不给钱,我非把你搞臭,让你在滁州不能混,公安局副局长干不成。”经又骗又哄,讨价还价,胡新建同意给她4万元,并给她打了张借条,自认是向她借的钱。2004年12月底的一天,胡新建到魏荣办公室交给她4万元“青春损失补偿费”,抽回他打的借条原件。很有心计的魏荣悄悄保留了借条复印件。

  第一次分手后,胡新建和魏荣有时在饭局上碰到,经不起挑逗和诱惑,2005年2月份两人的关系又旧情复发,回到从前。到了下半年,魏荣要求和胡结婚,并以检举揭发胡新建受贿名义再次威胁胡新建。两人再次闹分手。魏荣说她怀孕了,要分手就给她10万元,威胁胡新建:“你要是不给我钱,我就到你家、你单位去闹,叫你干不成支队长。” 胡新建为了保全家庭,向妻子坦白了与魏荣的关系并发誓与她分手。为了家庭和胡新建的前途,其妻从家里拿出了一部分钱。两人经协商,胡新建给魏荣6万元。过后不久,魏荣又向胡新建借了3万元,打了借条,后以看借条为由,把借条一把撕掉了。

  本是个公安败类

  2007年6月,胡新建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从八面威风的看守所所长成为阶下囚,胡新建认为都是魏荣这个女人祸害的,愤怒地举报了老情人6月27日。魏荣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逮捕。

  把落狱的责任都推到魏荣身上,胡新建显然是想逃避一些罪责。其实,他除了是好色之徒外,常利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劣质斑斑——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滁州市公安局许某给胡新建打电话称,自己弟弟的朋友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刑拘,能不能办取保候审。胡一口答应帮忙。后经胡新建批准,对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许某在市公安局110大门旁塞给胡新建2000元“感谢费”。

  2004年5月13日下午在滁州市一家旅社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葛某为朋友朱某向旅社老板王某(另案处理)借款3万元担保,朱某欠账未还下落不明。那天下午,王某安排手下郑某等人将葛非法拘禁在旅社里。5月15日中午,葛某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解救。此后,郑某等人均被判刑。王老板为逃脱刑事追究,托其弟弟、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魏荣分别找到时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胡新建,要求胡为王某开脱,并宴请了胡新建,送给他四条中华牌香烟。

  当承办民警要求对现场抓获的王某的几名手下刑拘,谈到王某可能也构成非法拘禁罪时,胡新建说,“先把现场抓获的3个人拘留,王的事先放一放以后再说。”在报捕时,承办民警坚持在报捕书把王某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写好报捕书后直接到胡新建办公室找胡签字,胡看看了报捕书对承办民警说,王某不要报捕。那民警只好重写了第二份报捕书,把王某名字去掉。在研究起诉书时,胡新建又主张检察院批捕几个人,他就移送起诉几个人,致使王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后来一民警受王某委托到胡的办公室,往他抽屉里塞了一个信封,告诉他“这是老王给你的。” 胡新建一个人时数了数,信封里刚好装了1万元。

  情人双双落狱

  2007年9月27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荣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胡新建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在法庭上,魏荣及辩护人辩称:魏荣虽然有介绍贿赂行为,但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贿人又未被生效判决确定构成受贿罪,所以对她定罪不公正。魏荣以其妹妹的名义与金煌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魏荣不具备受贿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也不具备受贿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魏荣与规划局王局长共谋、合谋、通谋索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所以起诉书认定魏荣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魏荣认为,自己没有敲诈勒索胡新建。 “两次共要了10万元,都是为胡新建怀孕打胎,是胡新建自愿对伤害自己后、分手前的一种补偿。” 魏荣说。

  法院认为,魏荣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索取购房差价4.82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魏荣多次在行贿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也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迫使胡新建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还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魏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007年11月29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魏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同一天,南谯区人民法院认定胡新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新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致其逃脱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胡新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胡新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特约撰稿:周瑞平 摄影:姜华 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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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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