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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涉黑团伙4年敛财80余万 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03月20日 13: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3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程晓海为首的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十二名犯罪分子因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绑架、强奸、盗窃等十种罪名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程晓海、介智刚、杨书林等12名被告人分别是河南省唐河、桐柏、镇平、宛城等县区农民,有6名被告人曾受到过刑事处罚。3月5日,南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方城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本案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初以来,翟翠平(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程晓海、介智刚、杨书林、赵晓龙、鲍鹏、杨书刚、张亚宾、马博、李阳等人,在南阳市部分县市区、平顶山市叶县和陕西省商南县等地,共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放火、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行为35起,逐渐形成了以翟翠平、程晓海为组织、领导者,以介智钢、杨书林、赵晓龙、鲍鹏、杨书刚、张亚宾、马博、李阳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非法敛财80余万元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程晓海、介智刚等人分别结伙携带撬杠、砍刀、拨锁卡片等作案工具,在南阳市部分县市区入室抢劫作案27起,抢走现金、首饰、手机、摩托车、笔记本电脑等价值60余万元的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致伤3人。

  200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程晓海纠集其他同伙持刀藏在暗处,以谈事为名将同案被告人赵晓龙、介智刚等人约到南阳市某企业门口见面,趁赵晓龙不备,程晓海与事先躲在暗处的同伙持刀将赵晓龙后脑部及腿部砍伤,致赵晓龙失血过多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脱险。

  200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晓海在唐河汽车站与一客车车主李某交谈时,程晓海携带的手提包掉在地上,车主李某将包拾起递给程晓海时,包被两名骑摩托车的人抢走,程晓海称包内装有价值七万余元的现金及物品,要李某赔偿该损失,遭李某拒绝,为此程晓海预谋绑架李某,强行索要该款。10月11日上午,程晓海召集同案被告人李召等人租乘一辆面包车,强行拦住李某从郑州返回唐河途中的客车,并将李某头蒙住,绑架至程晓海在南阳市区租住的房内,当晚程晓海先后两次对李某实施强奸,并向李某索要7万元现金,李某被逼无奈,答应等自己回去后付给程晓海索要的7万元现金,程晓海于次日将李某释放。

  2006年10月13日,程晓海为报复在郑州至唐河段从事营运的豫R68***号班车车主,让李召纠集马蛋、陈雷等五人(五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钢筋棍、仿真手枪、汽油等作案工具在该客车必经路段伺机作案,当晚8点左右,客车车主王某的班车从郑州返回唐河,程晓海误认为该车就是豫R68***号客车,遂指使李召等人将该车拦截,陈雷等人持钢筋棍将车主王某打伤,并将该车挡风玻璃砸碎,李召将汽油泼在该车右前轮上并点燃,七人在逃跑时马蛋又将车主装有1000余元现金和车上相关手续的售票包抢走。经法医鉴定,车主王某构成轻伤。

  2002年3月至2006年10月,同案被告人田建锋、鲍鹏、介智刚、杨书林、李勇等人分别结伙在河南省镇平县一服装店、方城县一手机维修店、镇平县某中学及山东省威海市浩某家中,入室盗窃作案四起,盗走价值三万余元的服装、8000余元的现金等财物,并在浩某家作案时,盗走轿车钥匙,将浩某停在大门外的一辆别克军威轿车盗走。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晓海组织他人大肆实施犯罪活动,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劫取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放火焚烧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与他人一起共同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介智钢、杨书林、赵晓龙、鲍鹏、张亚宾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鲍鹏盗窃数额巨大,介智钢、杨书林、张亚宾、赵晓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书刚、马博、李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李召为他人索债而劫持和限制他人自由,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放火焚烧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放火罪。被告人王明为他人抢劫提供作案地点,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程晓海等人的犯罪事实,于3月19日对这起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晓海、介智刚、杨书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晓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5万元,被告人鲍鹏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至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曹萌 尹清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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