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刀下留人”案进行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甘锦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11日,罪犯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基本事实: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被告人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争议焦点:
辩方律师与控方的争议焦点有二个:
第一、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经佛山市公安局和中山大学两次DNA鉴定,均证实与被告人甘锦华的DNA基因一致,但该检材在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详细记载。
第二、对现场功德箱上提取的血迹 ,2004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被告人甘锦华的血的混合。2006年5月19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份。
针对上述争议的两个问题,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DNA鉴定流程记录和调查相关鉴定人员,并通知公安机关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后,查明2004年10月18日,即案发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将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移交鉴定机关做DNA鉴定,鉴定机关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提交的检材作了相应的记录,并于2004年10月26日做出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被告人甘锦华因其他犯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抓获,公安机关提取其血样并于2004年11月13日做出DNA图谱,发现与前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中山大学鉴定人员出庭证实,其之所以对现场功德箱上提取的血迹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份,主要是因为检材提取的时间过长和检材提取的血量过少,才会出现无法检出有效DNA成份的情况,但其检不出有效DNA成份的结论并不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矛盾,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第一、被告人甘锦华在侦察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爬窗进入现场企图盗窃,惊醒两被害人,两被害人轮翻与其搏斗至被告人甘锦华用刀捅死两被害人并搜掠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经过。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与被告人甘锦华供述的情况相吻合。
第二、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被告人甘锦华所留。虽然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笔录中没有详细说明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但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已佐证在2004年10月18日,鉴定机关收到了现场勘察人员提交的前两份鉴材,并在被告人甘锦华被抓获前已作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的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被告人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亦印证被告人甘锦华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
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甘锦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锦华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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