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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涉黑大案:黑老大信步“黑白”两道

2008年04月25日 09:12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图为冯永强

  他曾是坐拥资产数千万元的采矿企业家。
  他曾是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多起重大案件的“打黑英雄”。
  他曾是当地公安机关聘请的“警风监督员”。
  他曾是热心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慈善家。
  他曾是中国当代名人论坛2005年度十大影响力人物之一。

  4月22日上午,冯永强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涉及27人,罪名8项。冯永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3月之前的冯永强,拥有许多光彩耀眼的身份,在陕西省潼关县那片不大的地方,无人不晓。然而自2007年3月被逮捕以后,冯只剩下一个身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

  透过厚达88页的判决书,冯永强与公安队伍里6个败类龌龊勾结的黑线,也清晰可见。

  官场中的权力争斗给他以可乘之机

  潼关处于小秦岭金矿的核心地带,其黄金产业位居全国第三。

  黄金,吸引众多淘金者纷至沓来。为争抢矿产资源,人们明争暗斗。潼关成了金钱、人情、关系、暴力汇聚的是非之地。

  一个四川小伙子,就是在这里发了迹。

  1993年5月,25岁的冯永强从四川万源来到潼关矿区打工。十几年后,他成功地完成了蜕变:由不名一文的穷小子变为身家数千万的大老板。他有着谜一样的发迹史。

  冯永强涉黑案发后,潼关民间一度对当地公安局非议极多,各种负面评价最终都戏剧性地归结于一点:冯的发迹,正是与潼关县公安局内部权力争夺发生了密切的关联。官场的倾轧,给冯以可乘之机,让他在这场没有硝烟却火药味十足的斗争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2001年,潼关警方曾以“涉黑”、“涉枪”为由将冯永强刑事拘留。

  不久,潼关县检察院作出冯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但当地公安机关又以冯涉嫌聚众斗殴为由,将其监视居住,并要求交纳保证金2万元,每天去派出所签到。

  这场风波的发端,实际上是潼关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忠明和纪检委原书记熊金祥之间正在激烈进行的权力角斗。其时,冯永强是站在熊金祥一方的。王忠明先是想通过控制冯,进而影响熊金祥。不料抗衡中的2003年,与王忠明有关的黑恶势力分子杜武奇的“父子假警察案”事发,熊金祥立刻毫不手软地进行反击,让对手彻底败下阵去。

  熊金祥获胜,当然没有忘记“功臣”冯永强。2003年,他亲自推荐冯为县公安局“警风监督员”。此后,潼关县公安局又公开给冯“平反”,宣布当初王忠明欲将其作为黑恶势力分子打击是“冤案”。作为回报,冯让熊金祥之弟与其合伙经营金矿。这一切,看起来是那么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此案中落马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田平利,也在冯永强的两个坑口入股,参与经营牟利。

  在潼关县不少干部和群众眼里,黑社会性质团伙介入党政机关权力斗争,个别干部利用黑社会团伙铲除异己,一度在当地形成资源之争与权力之争相交织、黑社会团伙内部争斗与不法干警内部争斗相交织的混乱局面。

  在“善”与“恶”间来回变脸

  肯吃苦,讲义气,关心工友,热衷社会福利事业。在冯永强艰苦创业,以及后来荣耀的岁月里,一些人夸赞他身上具备许多优秀的品质。

  “他帮助过很多残疾人。”潼关县政府一名退休干部如是评价冯。但他稍微停顿后,又接着说:“在潼关,黄金矿产资源争夺十分激烈。而无序开采导致当地黑社会团伙滋生。为了享有更多的矿产资源开发权利,黑社会团伙核心成员往往一改穷凶极恶的惯常形象,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自我包装,成为具有社会地位的知名人士,其行为更具隐蔽性。”

  回顾冯永强的发家史,不难发现,在他财富的积累过程中,上述那些所谓耀眼的优点其实并未起到决定作用。除了采矿,冯永强还异乎寻常地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近年来,他无偿出资近二十万元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数十起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这个“打黑英雄”靠着“热心肠”和公安机关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与相当多公安局领导的私交越来越深。这也引发了冯永强借公安之手消除异己力量的传言。

  2006年底,多份关于冯永强黑恶势力所作所为的反映信引起中央重视。公安部领导批示后,陕西省公安厅、渭南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陕西省公安厅和渭南市的民警赶赴潼关,绕开当地警方,将冯永强等数十名涉案人员悉数带走。

  一个月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宣布,以冯永强为首的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已被批捕。

  此后,冯的“保护伞”们也全部覆没。

  渭南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在法庭上指控,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于1996年元月投资与县社会福利厂联合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这样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外衣。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组织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经过多年发展,该犯罪组织获取了惊人的利益。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开采金矿获利数千万元。他投资800余万元与他人合股经营矿山开采,投资260万元在四川老家成立了“永强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以800余万元在西安购置豪华别墅。还存有5.7万克黄金、6.2万克白银。有关部门在查封冯的财产时,仅汞金就有4000余克,价值400余万元。

  潼关公安“六保护伞”罪责难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冯永强等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使个别公安民警成为该组织的“保护伞”。

  冯永强涉黑案27名被告人中,有6名公职人员因充当其“保护伞”,被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

  这6人全部来自公安系统。他们分别是:潼关县公安局纪检委原书记熊金祥、潼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田平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原局长张宏、潼关县公安局法制科原科长王军逢、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队原队长王争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原民警任新法。

  在去年10月的庭审中,6名公职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主观意识上没有意识到冯永强的劳务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故意的犯罪动机,谈不上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在4月22日的法庭上,法院认定他们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介绍贿赂罪。(记者 台建林)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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