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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细说佛山“枪下留人”案:公安机关未逼供

2008年04月27日 11:2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佛山“枪下留人”案(本报曾多次报道),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佛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了审理,于4月18日上午作出宣判。甘锦华在刑场“喊冤”得两年活命后,仍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25日,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该案。

  两年前,刑场喊冤枪下留人

  甘锦华是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凌晨,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住在庵堂内的尼姑林某、周某被惊醒,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用小刀乱捅,致使林某、周某当场死亡。甘锦华从庵堂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1月12日凌晨,甘锦华在陈村镇大都村甘某住宅内行窃过程中,持电击棒电击甘某后逃离现场。

  2005年6月,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甘锦华杀害林某、周某两名尼姑,持电击棒击伤甘某,依法判处甘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锦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甘锦华的死刑判决。

  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时他大声喊冤,佛山市中级法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两年后,仍被判处死刑

  该案发回重审后,佛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今年1月7日和3月31日,依照第一审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4月18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在顺德法院开庭公开宣判,甘锦华再次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办案人员细说犯罪证据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指控甘锦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甘锦华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了杀害两名尼姑的作案过程,这些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等细节均相吻合。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也印证甘锦华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

  其次,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确实为甘锦华所留。虽然警方笔录中没有详细说明现场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但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显示,2004年10月18日鉴定机关就收到了现场勘查人员提交的鉴材,并在甘锦华被抓获前已做了DNA图谱。对此,公安机关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证实。2006年5月1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纸张中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证实,之所以检测不出有效DNA成分,是因为提取时间太长和用于做检材的血量过少,这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不矛盾,不能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至于甘锦华提出的“被刑讯逼供、诱供”的问题,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合法,甘锦华所作的有罪供述并没有证据证明是侦查人员违法取得。从甘锦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一些现场细节看,有些细节侦查机关勘查情况分析中也未掌握到。如,被告人在2004年11月13日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时就供认“较高的尼姑”(林某)想拿起电话报警,他持刀冲过去用力将电话线拉断这一细节,而侦查人员在2004年10月17日现场勘查时只知道电话机上有血迹,但并不知道是谁的血迹,直到11月25日通过DNA鉴定才得知血迹是被害人林某的,侦查人员不可能诱供被告人交代并未掌握的案件细节。这些证据进一步排除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作者: 詹高尔 朱香山 李红艳 陈明水)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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