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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将现新格局 部分案件将"一裁终局"(2)

2008年04月28日 09:1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除了“一裁终局”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诸多突破性制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由60日缩短为45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等等。

  “这些突破性制度的设计提醒我们,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逐渐‘提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俞里江分析说,“同时,国家将为劳动者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劳动者选择:具体的劳动纠纷适合哪种救济途径,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而不必选择所有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受到重视。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俞里江说,“和谐社会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说纠纷无法诉诸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我认为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

  案多人少矛盾难解

  仲裁机构渴望进一步实体化

  孙德强告诉记者,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当突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就体现了这种思想。但是,这种突出也必将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来极大的挑战。

  这种挑战的一种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激增态势,而首当其冲的自然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倍。

  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告诉记者,今年前几个月,他们已经受理了500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几乎与去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量相当。他们去年一天办理两件案子,现在一天要办理6件案子。“元旦过后,大家好像商量好似的,扎堆儿来申请仲裁,我们快吃不消了。”

  不论是专家还是实务部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一致认为,即使不考虑上述原因,“五一”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会“井喷”,并肯定会有一个“洪峰”,理由来自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两条规定:一个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一个是劳动争议时效从60天延长到一年。

  那么,自始至今处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又该如何应对呢?

  记者此前曾在广东省做过调查。广州市海珠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3个人,但去年一年他们共处理了2700多宗案件。广东某市的情况稍好一点,3名仲裁员去年处理了300多宗案件,但今年的案件量已经上来了,为了及时审理案件,他们只好周末加班开庭、晚上开庭。“我们这里有20多万名职工,却只有这几个仲裁员。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编制,但一直没有批准。”一名仲裁员无奈地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许多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都有类似的经历。北京某区劳动仲裁机构为了应对“五一”之后的局面,想要增加人手,但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

  据可靠消息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关注这个问题,并正在积极申请增加仲裁员编制,解决仲裁员超负荷运转的局面。

  申请人员编制为何如此之难?对此,孙德强指出了关键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虚化是根本原因。

  据介绍,全国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办案人员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几个行政编制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是一个没有独立的经费、人员、办公机构、场所的“四无机构”,根本无法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局面。

  “要想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是基本方向。”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实践中,全国已经有许多地方进行了探索,相当一部分省市建立了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专门办案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将原来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职能和办案职能剥离,突出仲裁的准司法机构特性。

  据了解,在山东省,市、县两级共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83个,而山东省青岛市自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来,仅人员编制就核定为120人。以每年5000余件案子计算,每人每年只要审理40余件。即使以后案件数量猛增,他们也可以从容应对。

  “不收费”带来冲击

  财政保障与配套措施亟需细化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经费问题怎么解决?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劳动者申请仲裁是要交纳仲裁费用的,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和“受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最高50元,案件处理费则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

  而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不管标的多高,都只收取每件50至100元的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降到每件1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仲裁机构来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作为一个科室存在,则没有独立的经费。每年作预算的时候,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整体预算,报与财政部门。仲裁机构不能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也就是说,“财政以何种方式保障,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孙德强建议,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成立由国家财政支付费用的独立的专业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这样,法律规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经多方采访后了解到,为了保证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衔接,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正在完善之中。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另外,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规章也将被修订。

  “目前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为实施法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一位仲裁员对记者说。

  编后

  正如专家所言,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

  作为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因为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法律。三部法律互相联系,形成规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机整体。

  要确保三部法律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当务之急是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惟有如此,劳动者企盼的“和谐劳动新时代”才会更快到来。(通讯员 陈磊 记者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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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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