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在收到汇票时没有送达收款人收执,而是交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收款人委托的代收人收领,而该代收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收款人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5月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被告浦北县邮政局、被告高天林应赔偿原告刘晓霞汇款3000元,并由两被告间负连带清偿责任。
刘晓霞和高天林均是浦北县三合镇的村民,高天林在村委旁经营小卖店,日常为村民代收信件、汇票和包裹等。2007年7月,刘晓霞儿女分别从外地通过邮政汇票寄3000元和2700元给刘晓霞,浦北县邮政局收到汇票后送给高天林收领。但刘晓霞仅收领2700元的汇款,3000元的汇款被他人领去。刘晓霞、高天林及邮政局三方曾到司法所要求处理,未达成协议。为此,刘晓霞起诉至法院,其在起诉状中诉称:邮政局的代办员高天林在收到两张汇票后,只将其中的2700元的汇票交给其,而没有将3000元的汇票交给其。请求法院判令浦北县邮政局及其代办员高天志连带赔偿其汇款3000元。
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立。
法院认为,高天林是否浦北县邮政局的代办员或是刘晓霞授权委托的代理收领汇票及填写汇票内容的代办人,刘晓霞的3000元汇款谁人领取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高天林是否邮政局的代办员的问题,因双方均没有列举证据证实,所以高天林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关于高天林是否刘晓霞授权委托的代理收领汇票的代办人,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法院不予认定。邮政局收到刘晓霞的汇票后送达的取款通知书应送达给刘晓霞而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刘晓霞委托的代收人高天林收领,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刘晓霞的款项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高天林明知自己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刘晓霞委托的代收人,却收领刘晓霞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刘晓霞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所以,邮政局和高天林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造成刘晓霞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余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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