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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天味公司原董事长挪用资金27万余元

2008年05月06日 10: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5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终审判决原天味公司董事长龙卫东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赃款人民币275 463.8元,予以追缴。

  2002年底,石河子八一糖厂下属味精分厂破产改制。被告人龙卫东个人入股50万元,参与味精分厂的破产改制,并通过验资当选为天味公司董事长。2003年2月21日,天味公司正式成立。同月28日,该公司向师市申请无息借款200万元。后石河子市财政局将这200万元汇入天味公司20110129号账户,被告人龙卫东擅自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其20110055号个人账户,用其中的105 463.8元归还个人贷款,并用其中的17万元购买私人轿车一辆。农八师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卫东以其无侵占公司资金的故意,原判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兵团分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龙卫东身为天味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资金275 463.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现有证据看,石河子市财政局将200万元打入天味公司20110129号账户后,天味公司出具了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相应地20110129号账户也记入了贷方科目,石河子市财政局亦记入了记账凭证。故对天味公司来说,20110129号账户中的200万元是天味公司向石河子市财政局的借款。从资金的用途来看,龙卫东将天味公司200万元中的27万余元挪用,在石河子市财政局催要借款时,其立即归还了一部分,由此可见,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故意。因此,原审认定被告人龙卫东将石河子市财政局1 500 024.8元打入个人账户,用其中的105 463.8元归还个人贷款,并用其中的17万元购买私人轿车一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龙卫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无侵占公司资金的故意,原判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兵团分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作者:崔建民 肖婧 张艳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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