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媒体评论:央视胜了,舆论监督还没有胜

2008年05月07日 04: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由于媒体并非侦查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报道也不像司法机关那样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且唯一”,因而新闻认定总与司法认定存在差距。以司法标准来衡诸新闻标准,是导致过往案例中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个案经由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将促进司法对新闻名誉侵权的重新审视。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乃典型的制定法国家,判例并非法律渊源。北京市一中院这一颇具示范效应的个案判决,并不能让其他法院在遇到新闻名誉侵权诉讼时自动效法。因而,央视的胜诉仅仅意味着央视的胜利,而非媒体的胜利。其他媒体在其他法院遭遇名誉侵权之诉时,仍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央视的胜诉被很多人解读为“强势媒体VS弱势企业”的胜诉,他们提出,假如类似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某高官,或某个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强强相遇,法院是否依然能以“官员或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由,判决媒体胜诉。

  我们固然不能将此假设加之于北京市一中院,但于全国而言,却有不少现成的例子。相似的如“富士康案”、近似的如彭水诗案、孟州词案、五河短信诽谤案等等。这些案例中,有些弱势的监督者甚至连法院的门都没进去,就被当地司法机关先行处理了。对于那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大抵此类所谓“实际恶意原则”,“应容忍公众苛刻批评”,都还远在皇城脚下吧!(王刚桥 湖南 法律工作者)

编辑:唐伟杰】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