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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名车检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

2008年05月07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本是“有病”的客车,却被车检鉴定为合格,导致发生2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4月30日,重庆某安检中介机构机动车检测人员胡刘敏、梁平经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一审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8000元。

  2007年4月23日,渝B64487牌号客车载客32人,在行至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干洞子长生桥处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肇事车辆在紧急制动时因ABS装置失效,其前、后轮均出现抱死现象,又因前桥无减振器,进一步降低了前轮和道路的附着力,使车身偏离行驶方向且难以修正。

  胡刘敏、梁平是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其出具的检测结论是车辆年审的重要依据。2007年4月11日,肇事客车在该公司进行年审前的安全性能检测,胡刘敏作为引车员(主要负责对车辆的ABS装置等进行检测),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肇事客车右后轮ABS传感器及连接线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仍作出该车ABS装置合格有效的错误结论。梁平主要负责对车辆的底盘进行检测,在该车未安装前减振,右后减振明显渗油,右后轮ABS传感器及连接线被拆除的情况下,仍作出四通道装置齐全有效、减振器有效的错误结论。二人的错误结论致使该车顺利通过年审并投入客运经营,从而导致此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记者沈义 通讯员张卫 刘均)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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