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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技术装备总公司一处长擅自挪用300余万案款

2008年05月26日 14:5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今年56岁的中建总公司物资经营处处长张达义,利用受单位委托到法院领取案款的便利,擅自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挪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达义有期徒刑7年。

  1993年至2000年3月,被告人张达义担任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物资经营处处长。期间,其利用受单位委托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案款的便利,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先生使用的北京市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2000年3月23日,张先生经被告人张达义同意,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河北省任丘市喜彪洁具有限公司。200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达义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达义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亚华公司账户并非张先生的个人账户,其不知道喜彪公司是张先生个人投资的公司,未给张先生个人使用100万元;其是和亚华公司而非张先生个人合作,其和亚华公司签订了使用100万元的协议,但协议后来取消了,并未执行;其为偿还欠款便将300多万元案款入到亚华公司账户,部分是欠亚华的钱,部分是偿还建隔墙板厂的欠款。

  被告人张达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达义不存在将公款供亲属、朋友等自然人使用的情形,指控张达义将100万元挪用给张先生个人使用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而非张先生个人或者喜彪洁具公司;即便是张达义把钱借给张先生个人使用,也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因为被告人与亚华公司发生经济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谋取个人私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达义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托领取单位执行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借予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被告人张达义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信,但鉴于上述被挪用的公款已归还,法院对被告人张达义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范静)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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