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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原董事长受贿百万一审获刑10年

2008年06月03日 08:5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记者昨日获悉,被控利用职权受贿百余万元的原广州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李飞一审被判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及追缴其非法所得。

  据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1992年8月至2007年1月,李飞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1452元、港币380000元、美元20000元、英镑5000元。

  其具体的指控受贿事实有:2000年至2006年,李飞利用担任城建集团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郑某某的广州市新创举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取城建集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以及承接城建集团工程等方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为此,李飞先后12次在香港、澳门、广州等地收受了郑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港币380000元、美元10000元、购物卡人民币15000元、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至2007年,李飞在广州昊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实信装饰有限公司与城建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对上述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李飞先后12次在英国、美国、广州等地收受了上述公司负责人莫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70000元、美元10000元、英镑5000元。

  2001年至2006年,李飞为承租城建集团房地产从事酒楼经营的秦某某在减免租金、续租等方面提供帮助。另外,李飞还受秦某某之托为秦某某的弟弟秦某杰购买城建集团的商品房提供打折优惠。为此,李飞先后六次收受秦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至2007年1月,李飞在海珠区长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某与其洽谈承租城建集团江南新苑最后一期用地的过程中,收受了曹某某贿送的虫草、燕窝和香烟等礼品(共价值人民币74452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指控的事实经过审理之后,认定李飞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故作出了前述的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李飞表示不服,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审理之中。 (记者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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