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常回家看看”拟入法规 最快年底颁布实施
2008年06月05日 09: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今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到法律制裁。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对辽宁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提高了标准,最快将于年底前颁布实施。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辽宁法规:《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条例》)至少能提醒他回家看看。”71岁的隋玲老人表示。而65岁的史女士则指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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