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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2008年06月11日 13:46 来源:成都日报 发表评论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的《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于近日印发并正式施行。

  便于公众参与监督

  决策过程中信息也可公开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我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义务人),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都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规定》同时要求,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义务人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对过去“禁止公开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调整,只要不影响决策的有效执行都应该公开,这样更能便于公众参与、监督。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可采取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规定》还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乡、镇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上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和区(市)县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义务人获得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规定》还要求,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记者 张婷婷)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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