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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57万元

2008年06月12日 11:5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南方航空公司北方分公司的飞行员范国华因故欲辞职,但航空公司表示要在其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277万元后才放人。无奈之下,范国华到法院起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范国华应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157万元。

  1992年,范国华从部队退伍,被南航北方分公司(原北方航空公司)招收从事飞行员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成长为一名出色的飞行员。2006年8月3日,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如愿。

  航空公司表示,范国华成为一名出色飞行员,这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航空公司为其支付的,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单位的招录和培训费用共210万元。而根据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还需赔偿不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因此范国华需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同时,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范国华单方辞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还应赔偿50万元。

  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范国华无法接受。2007年9月4日,他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同年12月27日,仲裁委裁决范国华向航空公司支付227万余元才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范国华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航空公司经济补偿的金额多少问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作为特种行业,其用人单位需支付大量的资金用于驾驶员的培养及日常培训,因范国华在来航空公司之前已具备飞行员驾驶资格,所以不必向航空公司支付70万元初始培训费。但其在航空公司工作15年,应支付后续培训费,按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最高10年的补偿标准计算,应支付140万元。同时,范国华应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航空公司其余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范国华在赔偿上述157万余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为范国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记者范春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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