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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环路施工震坏民房 首发、城建赔房主6.3万

2008年06月13日 09:3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由于六环路修路地点距房屋太近,北京居民李某的住宅被震损。李某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不得已将六环路业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首发集团和城建集团共同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3千余元。

  李某的家在北京市房山区,距离六环路良乡至黄村段工程只有十几米的距离。2004年8月16日,首发集团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就施工沿线房屋震动、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补偿费用进行了协商并签署补充承包协议书一份,首发集团按约定将应由其负担的费用拨付给了房山区人民政府。同年4月至10月间,城建集团在施工工程中,曾因施工噪音干扰等问题对李某进行了补偿。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李某的房屋因距离施工现场太近被震坏,造成多处裂缝。李某多次要求首发集团及有关部门解决房屋损坏问题,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根据李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房屋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并依法委托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某房屋修复方案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住房维修方案的工程造价为63828.2元。

  首发集团和城建集团则分别以已经向房山区政府拨付拆迁补偿款、已向居民发放施工噪音补偿款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房屋受损的损害结果系首发集团与城建集团在对六环路良乡至黄村段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被告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发集团关于其已将包括李某在内的43户的拆迁补偿款拨给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山区人民政府应为补偿主体的答辩意见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李某房屋受损系城建集团施工所致,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常鸣 )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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