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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相关部门拒绝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卡壳”

2008年06月13日 11:11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孙华左右为难。

  孙华是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处长,拿到记者提交的关于公开公交运营成本的信息申请书,他直头疼:不公开这些信息,市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开又有可能因泄露商业机密被告上法庭。

  事实上,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确面临着不少尴尬。5月6日、7日,记者针对公交运营成本、花园路天桥整修成本向物价局等4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一些单位拒之门外。

  递申请遭拒

  公交公司:不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不能进去。”5月6日下午4时,记者赶到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保安拦在门外。

  今年4月,公交公司提出要按公里计价进行收费,被市民怀疑变相收费。而不知道公交运营成本多少,市民对公交涨价合不合理也无从判断。记者便以一名普通市民的身份,要求公交公司公开这些信息。

  跟保安再三说明来意无效后,记者只好致电公交公司办公室。

  “我们这儿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啊?”办公室一潘姓女工作人员说。

  下午5时,记者又赶到物价局、市政局递交申请,楼上楼下跑了几趟后,记者终于找到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均将申请书递交上去。

  信息难“阳光”

  公交运营成本属商业机密 花园路天桥尚未进行审计

  “我们感到很为难,要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又不能泄露公交公司的商业机密。”5月28日,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处长孙华答复记者时说,公交公司认为财务报表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因为公交运营成本涉及郑州公交公司的权益,物价局需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公开,否则将可能被告上法庭。

  他仔细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对行政部门如何公布信息做了详细规定,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如何公开信息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指出要参照行政部门公开的办法。但“如果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审判是要按具体的条文规定的。”

  最终,孙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表属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花园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部’由市执法局主要牵头,我们不掌握这些信息。”5月13日,郑州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针对花园路过街天桥一事回复称。

  5月22日,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安长富回应记者称,最终工程款结算还未进行审计,因此不能公开。

  专家声音

  位阶低、公开界限不明确,《条例》可能打折扣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则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孙华坚持认为,上述规定只是国家出台的一部“意见”,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效力要低些,况且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并未明确说明要公开这些信息,他无法公开这些信息。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天征认为,孙华的为难可以理解。企业的财务报表确属商业秘密,但作为一个公益性企业,根据《条例》的精神需要公开这些信息。“这时,《条例》需进一步细化,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来弥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还认为,这还跟《条例》的位阶太低,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有关。

  而孙华拒绝公开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支持公交运营成本属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法律效力要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高。

  参与起草的一位专家认为,《条例》的实施当然有个过程,是为数年内可能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探路。

  正在审计的信息到底能不能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这是该《条例》的漏洞。对于文件处于哪种程度能够公开,条例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但从学理上推定,一般而言,需要在文件发文之后,正式公布具有效力之后公民才能申请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条例》规定有些模糊,还表现在什么样的信息能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能公开规定模糊。比如,《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这种模糊性的术语和规定给行政机关规避信息公开提供了便利和借口。

  相关链接

  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大河网-河南商报 卢艳艳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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