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特种兵”出身、曾两次获得全国散打亚军的派出所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对詹大施拳脚,殴打长达18分钟之久。最终,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詹警官当场昏厥,两颗牙齿连根脱落,左眼视力明显下降,并出现脑震荡……(6月22日《扬子晚报》)
长期以来,“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一直都是许多执法部门所大力宣传、奉行的一句誓言。应该承认,在很多时候,此一誓言,充分宣示了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形象,也确实起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且,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打不还手”所昭示的那种理性克制、忍辱负重、甘于牺牲的精神,也非常值得敬仰和尊重。
不过,虽说如此,在笔者看来,不分实际情况,一味简单地强调 “打不还手”,也未必是可取和值得肯定的做法,至少,从严格依法执法的视角看,这样做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和规范。
我们知道,在刑法上,有一条著名的正当防卫条款,这意味着,面对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换言之,对于不法侵害,刑法并不主张和鼓励“打不还手”式的一味退让,而是认可和保护基于正当权利的积极防卫的。
更不用说,奉命执行公务的警察,除了“正当防卫”的权利之外,还有法律赋予其的采用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职权、职责。当然,对于一般社会矛盾纠纷,以“协调劝止和批评教育”为主,完全应该和必要。但是,在当事人公然袭警,“大施拳脚,殴打”之际,事情显然早已不再是简单的矛盾纠纷,而是上升为彻头彻尾的刑事犯罪(阻碍公务、故意伤害)了。这种情况下,依然盲目讲究“打不还手”、“该出手时不出手”,显然既失之迂腐,更有违法律。
必须认识到,警察所拥有的武装执法权,是代表国家法律捍卫公共秩序、社会正义的一种基本手段。就此而言,任由不法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暴打、凌辱警察,羞辱的不仅是警察个人,也是法律本身的尊严和权威。试想一下,如果作为保护他人的警察,甚至连自己的人身安全、尊严都不能很好地保障,那人们如何去信任他,进而信赖其背后代表的法律权威?(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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