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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影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能否完美结合

2008年06月24日 13:2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徐秋影案件电影海报

  “徐秋影案件”是上个世纪中国“有罪推定”缺乏实体正义所致的典型冤案;本世纪“徐秋影案件”又因名誉权纠纷,引发了人们新的思考。

  《徐秋影案件》是拍摄于上个世纪50年代影响了中国两代人的国产反特影片。这部影片是以194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起杀人案———“乙号案件”为蓝本创作的。

  历史上的“乙号案件”审理历时11年,终以特务之间的暗杀结案。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意见,撤销了对“乙号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决。

  2005年10月25日,黑龙江一家报社刊发文章———《徐秋影案件》幕后奇冤,又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

  案件审理至今,双方各胜一审,已进入再审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撒手锏都是“定案证据未经质证”。

  “乙号案件”症在“实体正义”

  1948年11月7日清晨,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南岸的“江上俱乐部”西侧江边上,一位渔民发现了一具冻僵了的女尸。

  被害者是两天前失踪的市文教局秘书赵洁珊。分析案情,公安机关向情杀方向展开了侦查。但是,几个同赵洁珊关系较近的男青年被逐一排除嫌疑,侦查进入僵局。

  3年之后,公安机关再次组织侦查,发现赵洁珊的记事本里夹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一栋房子前后门的门牌号。这户人家的户主叫邵植华,他的女儿是和赵洁珊一起共过事的邵玉魁。

  邵家有着非常复杂的家庭政治背景:邵玉魁的大弟弟邵连魁和小弟弟邵亚魁都曾是国民党兵,邵玉魁的妹夫李子和还是国民党特务刘精一发展的情报员。而更为关键的是,邵玉魁的父亲邵植华在赵洁珊死后两个月(其实是在一年以后)曾向市工商联合会上交过一支枪和14粒子弹,而邵亚魁交代有15粒。接着,侦查人员又讯问了原是伪满警察,后因贪污公款、窝藏敌特而被判刑的李竹坡。他供出了邵家姐弟可能给李子和搞情报,并说文教局的赵洁珊也可能帮助过他们。

  很快有关人员相继被捕,一个月多的审讯取得成果:一个以李子和为首,邵玉魁、邵连魁、邵亚魁、赵洁珊等人组成的特务组织就“建成”了。杀赵洁珊的理由是“她信心动摇了!”

  1955年7月,哈尔滨市法院将李子和、邵连魁、邵玉魁等人的判决书送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批。

  1956年6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乙号案件”以不合法律程序予以驳回。

  哈尔滨市成立了由公检法各两人参加的6人检查组。检查组围绕“敌特”和“杀人”两个问题开展调查:就这两个问题所有在押人员翻供。检查组先后到长春、沈阳查找了敌伪档案。

  一番详细的调查后,洋洋三万言,联合检查组欲推翻“乙号案件”有罪认定。

  但是,反对之声简单、坚决:赵洁珊就是邵家姐弟杀的,他们自己承认的。他们没杀是谁杀的?反对之声最终成了本案的结论。

  1959年4月16日,法院判决:判处邵玉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邵连魁、李子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邵亚魁有期徒刑七年。

  邵玉魁入狱后不断申诉。1981年12月,邵玉魁出狱,又给省、市法院写信要求平反。当时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的王钊要求由政法委、公、检、法四家组成联合复查组。

  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对邵玉魁宣告无罪,撤销了对邵连魁、李子和的死刑判决。

  曾有一位内部人士说过这样的话:“乙号案件”不仅错杀2人,冤死数人,还使160多人受到株连,症结就在于“有罪推定”致使案件审理缺乏实体正义。

  “名誉权案”结在“程序正义”

  逝者如斯。“乙号案件”发生当年出生的孩儿,如今已是花甲老人。

  相比上世纪的轰动,《徐秋影案件》在21世纪引发的另一起诉讼,并不为世人所知。

  2005年,为纪念哈尔滨建市一百周年,一家当地报纸刊载哈尔滨十大秘闻,“徐秋影案件”名列其中。不成想,这篇800多字的稿件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

  原告是邵家的子女们。原告认为:稿件侵犯了其父的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刊发稿件的报社)停止侵害、登报认错更正、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本院通过对其提出的此文转自1989年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的《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记》一书及2005年第10期《党史纵览》进行实质性审查,其转载情况属实。且两本书均为公开发行的书籍,此前没有证据证明两书刊已对原告父亲的名誉权问题报道失实的声明,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定案证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且未经法庭质证,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在庭审结束后提供的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不当;认定转载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依据不足。于是认定:原审被告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二审对侵权责任的确定是依据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资料作出的。

  无独有偶。对二审的判决,被上诉人———报社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提出同一审原告一样的理由:定案证据———党史研究室的相关资料未经质证,违反证据规则规定。同时,报社方面还认为:二审法院在没有对《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记》和《党史纵览》杂志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判决转载单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诉请再审法院纠正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5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黑民申字第3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60年前的“徐秋影案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进入了再审程序。一位法律界人士感慨道,上个世纪用39年解决了“徐秋影案件”的实体正义问题,转世纪“徐秋影案件”又引出了程序正义问题。(记者 郭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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