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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网络民意表达的逆向解读

2008年06月24日 14:54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网络舆论能不能代表民意?这是已经经过多次交锋和辩论的话题,可以说,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网络舆论虽然不是民意本身,但能够代表民意。可能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本报今日报道)——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民意表达,来“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许多网络舆论个案,我们依然历历在目:刘涌案的改判、宝马撞人案的澄清、深圳妞妞事件的披露、孙志刚之死与收容“恶法”的废止、许霆案背后的法律漏洞、彭宇案与“民意审判”等等。透过这些民意激荡的个案,我们可以看出,民意对现行法律的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通过互联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并最终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法律个案的审判,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司法政策的微观调整。

  司法独立应该是一个准则。但是,司法独立如何能够不受舆论的影响?舆论影响会不会撼动司法独立的基石?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在我看来,司法,特别是集中在某一个个案的时候,由于影响到法律个案的因素有很多,有长官意志的作用,有对司法解释的滥用,有权贵或资本通过各种手段对审判的影响,甚至有个别审判人员暗箱操作从中寻租的魅影,因此,借助于网络的民意表达,多少会对这种不独立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表面看起来,司法审判的独立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干扰,但最终却是为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石,网络舆论的影响作用,其实是一种拨乱反正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舆论中透露出的民意,对司法个案的“干扰”、对司法政策的影响,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当然,我们认为,这种干扰是暂时的、有限的,并最终会被克服的——因为,当审判能够克服一切外在因素干扰的时候,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也能够被拒绝和抵制:除非是司法本身确实存在需要被修正的漏洞,这自然应另当别论。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网络舆论的民意表达,如果太过重视网络舆论的民意表达,或者非借助于网络舆论民意无法表达,这倒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民意的表达渠道存在着单一、主流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所以,通过对网络舆论民意表达的逆向解读,有助于我们拓展、疏通常规、主流的民意表达路径。如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制度,比如信访制度,比如民调制度等。这些主流渠道门槛较低、渠道畅通、效率较高,那网络舆论的民意表达就不会上升到一定高度,只能是一种补充。而一旦网络舆论的民意表达成为一种迫不得已、寄望甚高的路径的时候,那么,一定存在着危险。

  在当下,网络舆论再汹涌,如果不借助于主流媒体的介入,其作用终归有限,这说明,传统的主流媒体与网络民意的互动,作用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网络民意的张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意表达的公共管道,这是好事,也是幸事。如果主流媒体的监督作用再大一些,范围再广一些、成本再低一些,那么,局面就会更为改观了。我们期待着这一天快一些到来。 (肖余恨)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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