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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盗版歌曲库每年导致音乐权利人损失超20亿

2008年06月30日 09:58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新闻快读

  “无论你在哪里,我都要找到你,手拉着手,生死不离!”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成龙演唱的这首充满温暖和力量的《生死不离》感动了许多中国人。如今,在北京市一家知名KTV的“新歌速递”中,这首歌已经赫然其中,供大家点唱。

  据了解,为KTV提供如此迅速和全面点歌服务的是VOD系统。目前,在卡拉OK经营行业中,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

  然而,经权威部门调查,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任何授权和许可,而每一个盗版曲库中均含有非法复制品数万首,侵犯了国内外数百家唱片公司、数万名歌手、数万名词曲作者的权利。

  □治理最大难点在于隐蔽性强

  □版权法律不缺执法才是关键

  目前,在卡拉OK经营行业中,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所谓VOD,即视频点播,是近年来新兴的传媒方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歌曲库”是VOD点播系统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其采用数字化手段,通过压制、灌录、拷贝、编辑等方式,将音乐作品转换成适合卡拉OK演唱的形式,然后复制存储于VOD点播系统服务器硬盘中。歌曲库中歌曲的多少,更新程度的快慢都直接关系到系统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吕文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正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有些系统供应商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四处“收集”歌曲,以形成“自己”的歌曲库。而这个过程就容易出现大量的侵权行为。

  利益驱使导致侵权泛滥

  吕文举向记者介绍了VOD系统供应商的一些侵权方式:有些将自己收集的盗版歌曲的曲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用于招揽客户;有些通过网络下载、购买出版物或从其他VOD系统商处拷贝盗版曲库;有些VOD系统商还以同样的盗版方式向店家提供新歌的定期更新服务,使得盗版行为长期处于持续状态。其形成的“歌曲库”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来说,就是一个海量的盗版歌曲的集合。

  “众多VOD系统商明目张胆地‘掠夺’权利人作品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巨大利益的驱使。”吕文举一针见血地指出。

  据他介绍,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全国大约有30万家KTV企业,现有VOD行业的直接产值已经达到160亿元以上,间接产值超过300亿元。

  “与VOD系统商获取暴利对应的是音乐权利人的大量劳动成果得不到回报的现实。”吕文举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每年权利人在此行业中版权的损失(按照直接产值的15%计)超过20个亿。

  “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争事实,使得许多依靠正版生存的VOD系统商逐渐被挤出这个行业,低成本高回报,使得VOD系统商猖獗地进行盗版。鱼龙混杂、不规范,甚至以行业形式进行侵权活动,就是整个VOD行业的现状。”吕文举无奈地说。

  隐蔽成为治理侵权难点

  吕文举说。与传统单件盗版复制的行为相比,VOD系统商的侵权行为实施起来更容易、更广泛,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严重。

  吕文举打了一个简单的比方,来说明在盗版侵权中KTV和VOD的关系:VOD就是偷自行车的贼,其行为属于犯罪;KTV则像是买赃者,其行为属于违法。

  “VOD系统提供商在明知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规模大肆非法复制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得以赚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同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吕文举说。

  据了解,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给中国音像协会《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指出:如果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的生产商,未经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复制进其生产的点播系统和曲库中,则可以认定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生产商实施了侵权复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包括政府态度都是如此明朗,那么,为什么VOD系统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还是如此猖獗呢?吕文举说,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它的隐蔽性。

  据介绍,VOD点播系统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而在实施此类盗版行为时,对复制设备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技术要求,仅需要几台电脑就能完成对大量作品的盗版过程,家庭都可成为作坊,也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特别不易被执法机关发现,这与传统的盗版商花巨资购买光盘生产线的方式相比,侵权更为便捷,被侵犯的权利人的数量也是传统侵权行为无法比拟的。

  加强执法更新条款方能治本

  “科技发展的速度,远远快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吕文举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的载体却是有形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和涵盖所有,这使得音乐权利人总处于弱势地位。

  吕文举认为,相对而言,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是比较全面和超前的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需要把这些立法宗旨准确和完善的贯彻下去。

  据了解,关于VOD系统提供商侵权的问题,其实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步发展之后就存在了,但是,直到去年云南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因向16家KTV发行盗版歌库,其法定代表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逮捕之前,国内并没有此类任何的执法实践。

  吕文举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起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侵权者严惩,对消费者发挥好积极的引导作用。“因为版权保护不仅仅是依赖于立法,更需要执法者和消费者的全力配合,在社会上形成‘版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才能应对各种侵权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则建议,进一步完善两高的司法解释,增加对利用数字复制技术进行侵权盗版的相关司法打击条款,提高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可适用性。刘春田的建议是针对“云南冠联”案中,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的光碟张数而提出的。

  据了解,在“云南冠联”案中,警方查明,冠联公司歌库内的5650首歌曲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版权作品相同,共复制发行了15个盗版歌库。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复制发行500张/份光碟可追诉刑事责任”,但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的“张/份”,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大障碍。

  此案暴露的一个问题就是,VOD系统商非法复制的盗版曲库中,3至5万首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存储在一个硬盘中的,和传统的存储十多首歌曲的光盘和录像带等载体有着明显的不同,如何为其科学准确的定罪成为法律结点。

  在记者的调查中,许多刑法学家呼吁执法机关不要机械套用“500张/份”的规定。因为,如果按照司法解释,那么VOD系统商非法复制500个硬盘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合理,会使众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者逍遥法外。(记者 席锋宇)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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