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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他人破坏设备 东莞一公司5名员工被判刑

2008年07月02日 16:53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广东东莞一家公司一名员工因不满被公司降职而怀恨在 心,进而煽动他人参与破坏公司生产设备,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涉案的5名员工被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1年到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此案,维持了这一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黄五科原在东莞利富高塑料制品公司任成型课主任。2007年4月,黄五科被利富高公司降职为一般技术员,遂怀恨在心。同年4月21日和22日,黄五科纠集在利富高公司任技术员的徐豪星、李灿辉、龙世军、陆庆斌以及夏路成、屈楚乐(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石龙镇某菜馆内,以利富高公司人事制度不健全、任人唯亲、久不加薪为理由,煽动徐豪星等6人设法令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停止生产,以此要挟公司高层进行谈判,以达到让黄五科复职和其他技术员加薪的目的。

  在黄五科的鼓动下,徐豪星等6人均同意参与,并商量了破坏生产设备的各种方法。黄五科提出动手的最佳时机是同年4月23日凌晨。当日1时许,黄五科没有上班,而徐豪星、李灿辉、龙世军、陆庆斌按事先约定,利用利富高公司转换电源、车间内无其他员工之机,对厂内生产设备进行破坏,

  30台注塑机被损坏并停工1118.16小时,造成相应维修费损失20280元、生产经营损失62126.16元。当日下午,李灿辉、陆庆斌回利富高公司讲明情况并向公安机关自首,徐豪星、龙世军知事情败露,也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日,黄五科在东莞市石龙镇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5名员工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分别判处黄五科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判处龙世军和徐豪星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判处陆庆斌和李灿辉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黄五科、徐豪星、李灿辉口头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陆庆斌书面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生产经营损失有误,自己有立功、自首情节。

  东莞市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孔博)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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