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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灭门案开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判死刑

2008年07月08日 11: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泣不成声的被害人家属



庭审现场

  昨天,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红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震惊社会的红河县“2•22” 灭门案。

  在法庭上,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强提起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辩护,庭审结束后,该案件审判长唐凡说:“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有待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州检察院的公诉人及受害人认为,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而且犯罪嫌疑人手段非常残忍,应对其处于极刑。犯罪嫌疑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案件回放:一家五口惨死锤下

  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李强神志出现过异常,双手因紧张有时搓揉在一起,但他承认,杀死李某某是因为债务问题,而因为杀死一人,和杀死多人结果都差不多,加上金钱的诱惑,所以就产生了杀害更多人的想法。

  据公诉人称,被害的五个人均为李强用一把铁锤所害。检察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作案工具。公诉人说,受害人均为钝器所害,受害最严重的李某某被击多达10多次。

  公诉人还向法庭和李强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李强对此表示认可。记者看到,照片多达两本,估计有200多张。

  受害人家属:只留下伤痛

  庭审当天,记者对受害人家属——在深圳打工的李某某的大女儿李丽(化名)进行了采访。

  她说,就在事的2月21日上午,她还和父亲通过一次电话,没想到第二天她叔叔就达电话给她,说家里出事了,叫她马上回家。回到家后,才知道一大家人有五人遇害。她说,因为债务问题,父母遇害还说得过去,但是,她的妹妹,甚至小妹妹一个两岁和一个只有3个月的孩子都遇害,她怎么也想不通。庭审时,李欣当场质问了李强。李强只是说:“我只是一时糊涂,所以才这么做。”

  从庭审前,到庭审结束,李丽多次留下了眼泪,在庭审结束时,她边用哈尼话激动地质问李强,边冲向李强,但被法庭及亲属制止住。她说,事情发生后,除了失去五个亲人外,最后留下的只有伤痛。

  李丽在深圳打工已有多年,现在再回到红河,连安身处都找不到,因为亲人都不在了,她只好把弟弟也带到深圳,虽然弟弟现在只有五岁还不懂事,但对弟弟以后的上学及人生都会带来许多不良的影响。她说:“李强不但毁了我们一家,同时也毁了他们一家。”

  讨债方法是否不妥

  被告方律师在辩护中说,虽然李强犯下了滔天大罪,但事件本身与李某某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李某某逼李强必须在当天还清1700元的债务,否则就用李强的三轮摩托抵债;同时,李强有悔罪表现,因此,在量刑时应予适当的考虑。

  但公诉人及原告方律师对此以予驳斥。他们说,诚信是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李强本身就该还清这些债务,何况已经到期,李某某对其进行限期还债,也是李某某的合理要求,因此,并不存在不妥之说。

  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处于极刑

  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词时说:李强曾经做过六年的代课教师,案发前是红河县的政协委员,但是,身为这样一个人,却做出了与其身份极不相符的事情,其手段恶劣残忍,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样一个人社会不应该再容忍,因此,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极刑。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律师说,这种案件,是建国以来都少有的,不判李强的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李强在自我辩护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但对于原告方30多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他说,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李强为什么对处予他极刑不加以辩护呢?熟悉他的人说,可能他对此是有准备的,因为他说过,杀一个和多杀几个都一样。审判长对此并不表态,他说,今天进行的只是庭审,结果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的律师张锦山说:“这样的案件,从建国以来到现在都极为少见,应该只有一个结果,处以李强死刑。”

  判决结果将会怎样?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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