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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0年大案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图)(2)

2008年07月09日 11:2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30年大案追捕“二王”

  1983年,从大年三十在沈阳枪杀4人开始,7个月零6天,王宗和王宗玮兄弟二人全国流窜,杀人抢劫,直到被围捕击毙。

  因为“二王”,国人第一次看到通缉令是什么模样; “二王”,也让人们茶余饭后有了更多谈资。不过,“千万别跑到我们这里来”,是所有人内心的祈祷。

  9月中旬,“二王”在江西省广昌县出现。公安部向江西省公安厅提出作战要求:“尽一切努力,将‘二王’围歼在广昌!”

  9月18日凌晨,有山民报告,说自家厨房的饭和腌菜被偷吃了,还找到一只鞋。2.5万名武警战士、近千名公安民警在二人躲藏的南坑山上寻找,最终击毙“二王”。

  沈阳连杀4人,北京开往广州的47次列车上开枪,湖南衡阳打死1人,湖北岱山、武汉打死4人。当时,纯净的治安环境和薄弱的刑事侦查力量,让这起案件轰动一时。

  1983年夏,邓小平在北戴河召开会议,第一次作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指示。

  30年大案之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郑筱萸,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2007年4月26日,郑筱萸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检察院移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郑筱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筱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7月10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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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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