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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法院院长“管好下属”也是法律责任

2008年07月14日 03:1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签下“反腐”目标责任书,对于这样一种道德性的、自律性的承诺来说,取决于相关的制度对责任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其实,法律对此早有明文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要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法院的一次会议上,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在目标责任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目标责任书中,主动“辞职”的字眼格外引人注目。(《河南日报》7月13日)

  在整个社会对腐败的道德门槛在逐步降低之际(至少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危险苗头),我们当然欢呼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但是,鉴于作出这一承诺的特定时空环境,我们还是冒昧提出几点忠告:

  一是防止作秀。这年头,从世界和平到廉政勤政到产品“三包”,我们见过太多的承诺。每一次的承诺,都有一种庄严相。但是,现实几乎每一次都伤害到我们对这种承诺的信仰。实际上,这种种伤害的累积将伤害到社会的根本。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不仅会提高交易的成本,而且会侵犯我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的第一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你们必须践行你们的承诺,而不仅仅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

  二是防止放松。就这一承诺而言,其要求不可谓不高也不可谓不低。说它高,是因为从目标来说必须“到位”,从行为来说包括“失察、失管、失教”,从对象来说涵盖了“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说它低,是因为从时间来说必须是“连续”,从程度来说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很显然,对于这样一种道德性的、自律性的承诺来说,如何追究责任完全取决于自己和别人的内心信仰,取决于相关的制度对责任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因此,我们的第二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你们必须以最高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不是到年底时糊弄一下上级和自己,顺带糊弄一下新闻媒体和老百姓。

  三是防止混淆。别以为这种承诺仅仅是道德要求,其实法律对此早有明文规定。《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而且,法律的要求比这一承诺更为严格、更为规范:“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因此。我们的第三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在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我们希望你们首先选择法律责任,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被追究了所谓的道德责任而回避法律责任、逃脱法律责任。(刘小冰 南京 法学教授)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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