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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能以实习名义招童工 介绍就业也受处罚

2008年07月16日 09:15 来源:浙江在线 发表评论

  暑假到了,许多家长为了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鼓励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但是也有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瞄准这个机会,非法使用童工。针对此情况,我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杜绝以社会实践之名招募童工的行为。

  四种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1994年1月10日我省颁发的《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到8月1日将废止。新法明确,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和旧法相比照,新法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文艺、体育工作的,以及属于传承特殊技艺需要,招募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和旧法相比,新的办法还增加了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追责的内容。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在发现童工后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公安部门违反规定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童工仍发给营业执照的,这三种行为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童工就业也要受处罚

  为了杜绝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现象,新法在童工的使用上,不但处罚力度加大,而且从使用童工的源头上也作了处罚规定。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是中介机构参与介绍的,将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于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将以每使用1名童工按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如果童工被安排在有毒物品场所工作的,还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为了掩盖自己使用童工的行为,伪造相关资料的,将给予1万元的罚款。

  在查明使用童工的事实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童工送交给其监护人的,那么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果发现周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童工,那么请到有关部门积极举报,一经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今日早报 沈轩 黄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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