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酿成10死6伤的狮子山矿难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张华、甘加环、郝厚银、左加付4名被告人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以2810万元的价格收购镇雄县狮子山煤矿,成立了镇雄县狮子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由西集镇副镇长左加付担任法定代表人,西集镇镇长助理张华担任矿长,主抓全矿生产、安全工作,甘加环担任副矿长,主要负责安全管理,郝厚银担任副矿长,主要负责生产管理。
狮子山煤矿是昭通市政府挂牌督办并列入停产整改范围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装抽放系统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西集镇人民政府收购狮子山煤矿后,160名工人三班作业过程中,由于采掘失调,该矿加紧在采掘工作面布置工作,分别在南北区布置了6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主管部门书面多次下达停止生产的监管指令后,张华、甘加环、郝厚银、左加付等人仍冒险作业。
2007年12月2日凌晨6时许,瓦检员陈绍金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井下北翼5204运输巷放炮炸煤。7时57分,因井下5201上部车场与主下山联络巷风门经常打开,风流短路,局部通风机供风量不足并产生循环风,造成5204运输巷瓦斯积聚,防爆接线盒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郝厚军等10人死亡,韩邦奎等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甘加环、郝厚银积极带领其他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张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后,4被告人组织赔偿了死者家属180万元,伤者医疗费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甘加环、郝厚银、左加付身为煤矿管理人员,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参与施救并组织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作者:车应华 李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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