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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女职工特殊权益要进合同

2008年07月22日 15:52 来源:东南新闻网 发表评论

  如何帮助流浪适龄女童完成义务教育?如何保障离婚后妇女的财产权?如何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这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将会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记者今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建省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办法(修订)的草案修改稿中,对保护妇女权利作出了更多更详细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或者妇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草案修改稿对流浪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作出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和卫生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修改稿还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草案修改稿对于颇受关注的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修改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男方若有重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若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据悉,6月13至25日,省人大常委会在东南新闻网(www.fjsen.com )、福建日报和福建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妇权法"实施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并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计55条,其中通过网络发表的20条。(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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