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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立法禁止网上传艳照 违法最高可罚3万元

2008年07月23日 16:16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对于家长而言,最担心孩子上网受到淫秽、色情、赌博等信息的侵害。这一问题有望通过我省制定法规来得以解决。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列入2008~2012年立法规划。

  代表建议:网上传播色情最高罚3万元

  在今年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彭超等10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

  彭超等代表对有害的计算机信息进行了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彭超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从事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有害数据媒体的传播、制造、出版、销售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已列入2008~2012年立法计划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获悉,该委在办理该议案时指出,近年来我省互联网普及应用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已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传播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

  据记者了解,我省于1996年1月26日以省政府令发布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该办法已不适应我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介绍,广东、重庆等省市已实施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2008年~2012年立法规划已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

  □相关链接

  广东:发现发艳照 罚款再断网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今年4月1日颁布实行。该条例规定:广东网民如果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将可能面临1.5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复制诸如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即如果有人敢仿效香港“艳照门”事件,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 晖实 习 生 兰宇晖)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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