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市召开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有人建议,对行人“最好罚他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这样就没有敢再违章的了”。(7月26日《信息时报》)
行人违章罚三分之一月工资的款,这样的建议即便施行也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罚三分之一月工资款的前提是要知晓每个违章行人的月工资,这就意味着在对每个违章行人处罚前先要调查其工资状况,而这无疑也就意味着要承担巨大的实际上也不现实的行政成本。其次,对违章行人按月工资比例进行处罚,那么那些目前没有工资收入比如失业、待业人员怎么办?既然他们目前的月工资为零,是否也就意味着应对他们进行零处罚?另外,对违章行人按月工资比例进行处罚,也就意味着每个违章行人所要缴纳的罚款数额是不一样的,这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能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更为重要的当然还在于,对违章行人按月工资比例进行处罚,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所以对违章行人按月工资比例进行处罚,与法律规定的处罚内容与要求不相符合,实际上也就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方式。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益,超越法律规定处罚公民,实际上就是在侵犯公民权益。公权力是威力巨大的权力,公权力逾越法律规定行使,对社会的破坏性会远大于公民个体的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对违章行人按照月工资比例进行处罚,其潜在的现实危害性会远远超过部分公民个体的交通违章行为,这样的建议与制度如果得到施行,实际上会走向其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初衷的反面。
当前我国民众大多属于中低收入人群,月工资普遍都只有数千元,如果按照月工资三分之一比例进行处罚,将给具有交通违章行为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严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甚至影响到他们对于看病、供给子女上学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或者施行按违章者月工资三分之一比例处罚的制度,也是缺乏必要的民生意识的体现。对于犯罪人员也应实行必要的人道主义,对于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予以过重处罚,显然也有违政策与制度所应具有的人性化要求。
对于包括行人交通违章在内的违法行为既要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处罚又需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相适应,所以一方面要奉行“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法律的处罚又应当是有度的,应当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质,而对一般交通违章行人处以其月工资三分之一比例的罚款,显然与法律处罚的谦抑性质与要求不相容。
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所以会出现包括对违章行人予以过重处罚在内的重罚欲求,说到底是基于权力的一种自利需求。显而易见的是,对包括行人交通违章在内违法行为予以重罚,一方面有利于包括交通在内的社会秩序得到更好维护,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官员与执法人员所需付出的努力与工作艰辛度可以最小化,另一方面,通过简单重罚形成的社会秩序表面上的维护与好转,有利于减轻官员在相关事项上的责任,乃至获得更为看好的仕途前程。所以,诸如对违章行人处以月工资三分之一比例罚款的重罚建议与制度,其实质都是一种不惜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益为代价的权力自利行为,其所折射与体现出的实是一种权力的自利倾向与本能。而这实际上也从反面证明一个事实与道理,即如果权力的行使不能受到有效制约,不能从制度上确保法律成为权力运行的天然屏障,权力的自利倾向与本能就必然要以突破法律规定与自身运行界线的方式发作,法律尊严与公民权益就必定难以获得切实的维护与坚实的保障。(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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