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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清洁队队长贪污公款达220万元被判无期

2008年07月30日 16: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利用职权贪污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220万元,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2岁的王远利,捕前系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1997年8月至2005年12月,王远利在担任燕山清洁队业务员、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等14家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以及进行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给予燕山清洁队的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分别入到物业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的账户中,并采用向14家业务单位出具物业管理中心等单位发票或开具燕山清洁队“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仅将业务款人民币3.19万余元入到本单位账内、人民币3万元交付本单位用餐费用,其余业务款人民币185万余元,被其非法截留,据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王远利利用其担任燕山清洁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为本单位从河北省某环卫设备厂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从北京市某物资公司采购装修材料、在北京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修车的过程中,采用多开、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侵吞燕山市政管委会拨款及燕山清洁队公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

  最终,法院查明王远利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案发后仅追缴2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远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王远利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多次侵吞公款,数额巨大,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犯罪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常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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