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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000万为何未判死刑 专家释疑"胡星案"轻判

2008年08月04日 08:5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被告人胡星在法庭上

  2007年8月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处死刑!”对胡星的宣判,许多民众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贿数额越大,越可以从轻处罚?到底受贿多少可以判处死刑?”等疑问也在坊间流传。而法律专家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

  据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被告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同时,被告人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曾粤兴教授认为,胡星被“轻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他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惩处。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清,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曾粤兴说。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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