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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市民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要求赔偿3.80元

2008年08月08日 09: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日前,上海市民马骋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赔偿其行政诉讼状邮寄资费人民币3.80元,而起因就是因为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马骋状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涉嫌违法行政一案,而且也没有出具裁定书。

  2008年5月,马骋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根据他的要求公开了两份文件,但是马骋认为其中一份文件涉嫌违法行政,于2008年6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发行政文件违法,但法院没有受理,也没有向马骋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月7日,法院接到马骋的行政起诉状已经超过7日,马骋到黄浦区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经查,他的起诉状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的法官告诉他:会发给其裁定书。7月8日,马骋又到黄浦区法院要求签收裁定书,立案庭法官请他第二天去法院谈话。7月9日,马骋如约前往法院谈话,却被告知法院不出具书面裁定书。

  马骋认为,黄浦区法院司法不作为,不仅剥夺了自己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也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所以,马骋要求黄浦区法院赔偿他邮寄起诉状的邮政资费3.80元。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不少基层法院,不受理起诉又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并不少见。“程序公正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现在的问题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从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几乎毫无办法。”马骋说。

  马骋表示,司法是国家为发生纠纷或对抗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它消除了私力解决冲突可能导致的巨大代价和不公正,是国家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说明理由,这种司法不作为,不仅使司法权的存在及运行变得缺乏积极意义,而且会在公众心目中形成司法专横的印象。公民起诉,受理不受理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法院随意说了算。法院不出具裁定书,公民还不能上诉,不能找上一级法院评理,这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怨的产生和积累,也损害了人民法院自身的形象。”(记者周凯 实习生彭洁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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