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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即墨市“4· 4”特大骗售发票案侦破始末

2008年08月11日 15:0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几十张普通的发票,竟然牵出一个涉案达12亿元的特大案件。从擒获一名贩卖发票的“小喽啰”开始,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和地税稽查部门组成的专案组逐渐将此案背后的“大鱼”一一钓出,将一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售卖发票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侦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亿多元,为国家避免了近5亿元损失。近日,几名涉案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小喽啰”扯下冰山一角

  4月24日傍晚,熙熙攘攘的青岛市北区台东商业街。身穿红色T恤和花格衬衣的两个行动诡秘的青年男子,顺着人流来到了一家饭店门口。

  俩人一边窃窃私语,一边不断地用眼睛的余光注视着周围来往的人群。当确认没有人注意时,“花格衬衣”从腰间贴身小包里掏出了一沓“白纸”,以极快的速度塞递给了“红色T恤”。

  就在这一瞬间,从四周快速闪出几个人影,“不好!”正在进行交易的两人意识到情况不妙,但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按倒在地。打开那沓白纸一看,是几十份发票。

  那个“红色T恤”男子名叫刘吉兆,即墨龙山办事处人,前几年因贩卖假发票,被警方网上通缉。刘在同警方多年的周旋中积累了丰富的反侦查经验,民警在多次抓捕中都被其逃脱。

  在这次行动中,还有一个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意外收获:同时被抓获的“花格衬衣”男子名为王良亲,为浙江省台州市人,在非法发票交易中,是刘吉兆的“上线”。正是王良亲的落网,使一个涉案达12亿余元的特大骗售发票案被扯下了冰山一角。公安机关与地税稽查联合侦破一起特大骗售发票案的大幕渐次拉开。

  44条神秘短信显露踪迹

  “××××公司,开票金额200万元”,在检查王良亲随身携带物品时,民警发现其随身带了6部手机,从其中的4部手机里,警方截获了44条类似这样的交易短信。此外,警方在对现场缴获的发票的核查中发现,分别由青岛雅鹏建筑工程公司、青岛鹏盛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和青岛天通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从地税机关领取。

  综合这些信息,警方判断,这很可能是一起骗取税务发票非法出售,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团伙犯罪案件……随即即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地税局稽查局组成了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兵分几路,展开案件侦破。专案组首先要从王良亲手机短信涉及的受票企业入手。从5月初开始,专案组对遍布岛城12区市的44家受票公司一一进行了审查,经过办案人员半个月的努力,从44家公司的账目中,查出了金额达12866358.78元的由上述6家公司开出的发票,这些发票均从王良亲手中售出。办案人员由此判断,这6家公司可能为非法利用他人信息注册的虚假公司,“幕后操作人”利用这些公司到税务部门骗取发票,然后出售获利。

  此后,联合专案组以虚假注册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顺藤摸瓜,逐渐发现了一主要案犯。

  在王良亲供述的基础上,专案组围绕办理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线索,特别是以税务纳税申报和领购发票的人员作为重点,对数十名办理注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据即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常学文介绍,“此时,青岛恒鑫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洪君渐渐进入到了警方的视线。”

  “这6家公司均为周洪君替人虚假注册,骗取税务机关的发票也由周洪君领取。”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周江山表示,我们据此判断周洪君就是“幕后操作人”之一。

  6月6日,办案人员将周洪君抓获,当场查获各类地税发票100本,公章50余枚,身份证30余张,移动电话15部。经审讯,周洪君供认自2007年3月至案发,其采取虚假身份、虚假出资的方式为他人虚假注册公司20多家,并且多次将非法骗取的发票出售获利。

  “幕后操作人”浮出水面

  在对周洪君的审查中,他所在的公司———青岛恒鑫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总经理杨健骗售发票的犯罪行为也渐次浮出水面。根据周洪君的交代,警方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决定对其进行抓捕。

  6月7日凌晨2时,办案人员前往杨健的住处进行抓捕,杨健驾车仓皇逃跑,但迫于压力,次日杨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查,2006年12月杨健注册成立青岛恒鑫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先后采取虚假身份、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登记的手段,成立建筑、商贸、文化、广告等类型的虚假公司32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这些公司到税务部门领取建筑业、服务业、广告业和商业发票共计500本,12500份。

  “他们采取批发、零售的方式,对发票联进行贩卖,按照每份固定金额或者发票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同时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其他联次,并按照开票存根联申报纳税,以达到规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执行处孙军副处长说道。

  通过对本案的侦破,办案人员还顺藤摸瓜发现了大量涉嫌出售发票违法犯罪人员和十余家非法购买发票的企业。目前,公安机关联合地税机关正对涉案人员及单位进一步查处。据办案人员介绍,专案组将在进一步取证的基础上,下一步会对发票的非法购买方、最终使用方作出相应的处理。

  文/图 张庆申 宫克云 李凤君

  案后说法:

  经侦查,本案中发票的购买方、使用方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购买发票并转售给他人

  对这种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即“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外提供劳务或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利用所购买的发票开具给他人,收入不入账

  这种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受劳务或购买货物,明知是虚假发票,但仍收取,并据以入账

  上述行为即恶意取得发票,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劳务或货物成本,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劳务或购买货物,对虚假发票并不知情,将虚假发票据以入账

  上述行为为善意取得发票,对于劳务或货物成本,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违法购买发票并据以入账,用于套取现金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造成偷税,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套取现金私分的,涉嫌经济犯罪,将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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