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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2008年09月02日 10:50 来源:新京报

  由于被认为将村民杨先生“骂死”,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昨日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先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杨先生与王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王先生经常对杨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先生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先生又前来辱骂,杨准备到村委会评理时摔倒,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卫生院确诊,杨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去年12月,杨先生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王先生辩称,自己没骂杨,双方也没吵架,杨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但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其中王先生的妻子承认,事发时王对杨进行了辱骂。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因生活琐事与杨先生产生矛盾后,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动辄对杨进行辱骂,并造成杨在其辱骂过程中死亡,对这一严重后果,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杨家属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说法

  骂人者即使无错也要担责

  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淮阳律师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偶尔会出现这种双方发生争执后或争执中,一方猝死的情况,俗称“骂死人”或“气死人”。骂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骂人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其骂人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有,骂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这种事件属于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骂人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骂人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人的行为在对方死因中所占比例。(吕佳瑜 陈俊杰 靳洪)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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