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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店怀疑女顾客为小偷 逼其脱光衣服检查

2008年09月17日 11:5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柳州市民高女士9月15日在鱼峰区一药店买药时,因药店怀疑其偷药而被要求脱光衣服搜身,感觉受到侮辱和诽谤的高愤而向药店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药店购减肥药被搜身

  当天上午,高女士来到这家药店买了5盒减肥药,在收银台结账后,由于药物太多,不方便携带,高当场就在药店柜台上将这5盒药全部拆开,准备将盒子里的袋装药一起放进随身携带的包里,空的盒子都随手丢弃。结果她在拆装时,惊奇地发现,其中一个盒子里竟然没有药!她当即向该药店反映,并要求对方补一盒药给她。

  然而,接下来药店的反应却大大超出了她的意料。听了高的反映后,药店工作人员先是用一种怀疑的语气对她进行了一番“问话”,之后又调来监控录像仔细查看,最后又带着她来到办公室,要求其脱掉衣服接受检查,甚至连内衣裤也要求一并脱掉!高为表明自己的清白只好脱光接受检查。直到高的最后一件内衣被脱下来,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其身上发现藏有药物。此时,药店工作人员才承认那个药盒确实是空的,并表示愿意给她换另一盒药。不过,被迫忍受屈辱的高女士,在接受药店换货的处理意见后,认为药店让自己脱光检查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应该给予赔偿。在索赔被拒后,高愤而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除了要求药店赔礼道歉,还索赔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建议消费者勇于维权

  工商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据此,工商人员认为,药店没有权力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其行为确实给高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然而,药店却认为高女士“要价”太高;而觉得遭受了“奇耻大辱”的高女士,也丝毫没有让步的意思。双方为此僵持不下,目前此事仍在处理中。

  12315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怀疑存在盗窃行为而被要求脱衣搜查时,不要为表明清白而纵容经营者的无理要求,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立即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南国今报 记者石红星 通讯员祖祖)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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