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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涉黑罪犯被执行死刑

2008年09月19日 11:08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随着国庆节的临近,我省各地法院近期相继宣判了一批重大恶性案件以震慑犯罪。9月18日,四起死刑案件的罪犯被执行死刑,省高院通报了这四起案件的情况,其中包括自2006年我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展严打以来,首例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张振超的犯罪情况。

  张振超,烟台市人,无业。自1999年至2006年间,张振超陆续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以谭宝强、隋卓辉、王宝华、姜永涛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振超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索债务、强占强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承包海区、承揽工程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获利用于购买车辆、枪支、砍刀等作案工具以及支付组织成员的生活费用、作案后的逃匿费用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1年,张振超向朱永臣索要承包权未果,就多次授意其组织的成员报复朱永臣及其跟随人员。2003年5月21日,成员谭宝强、姜永涛纠集多人,围住朱永臣的追随人员周某的车,朝周某猛砍数刀,致周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将与周某同车的三人砍伤。作案后,张振超出资安排谭宝强等人潜逃。

  此外,2000年至2006年2月,张振超分别纠集、指使谭宝强等人,在烟台市牟平区等地,实施故意伤害犯罪5起;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作案4起;寻衅滋事作案2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11支;非法持有毒品20余克。

  烟台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骨干成员谭宝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振超等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振超于9月18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省高院当天还公布了张运昌、姚辉赢爆炸案,梅大鹏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和李敦兵故意杀人案这三起罪犯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园)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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