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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管理条例》二次审议 每户限养一只狗

2008年09月24日 10:02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昨日提交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二次审议稿》明确,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违者可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由于犬只管理费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将留待三审阶段再行决定。

  《二次审议稿》规定,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7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尽管这个标准比此前万元的收费已有大幅下降,但仍有市政协委员建议,要适当再降低养犬管理费标准,建议第一年收300元,第二年收100元。此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网易进行的立法民意调查中,不少网友认为法规草案规定的养犬管理费标准偏高。

  目前为止,对收费标准各方意见不一,争议较大。鉴于各方面意见尚有分歧,加之法规草案还要提交常委会进行三审,因此目前法制委员会对养犬管理费标准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法规草案三审阶段再根据各方意见予以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解释,使市民更信服。有立法顾问就此强调,养犬管理费可以适当收取,但要以支定收,收费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财源。

  有立法顾问和政协委员认为,农村地区不宜与城市地区一样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只,实践中农村地区仍有饲养护卫犬看家护院的需要。因此,《二次审议稿》作出新规定,在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饲养危险犬只,但需对养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针对一户最多可以养多少犬只的问题,《二次审议稿》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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