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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7602万无法收回 乌市信用社主任判13年

2008年09月24日 10: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发放贷款、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风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艾先木·尼牙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房巧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风

  新职务侵占所得赃款149470.02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王风新在担任哈密市城郊信用社跃进分社主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超越贷款审批权限,违反贷款调查及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采取高息揽储,授意、安排分社会计艾先木·尼牙孜、出纳房巧英及苏利民(已判刑)等人以空打凭条、冒名取款的手段将储蓄款挪出发放账外贷款等方式,违法审批发放贷款,先后将7602.14余万元资金借贷给哈密市达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使用,到期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王风新在担任城郊信用社跃进分社主任期间,私自决定截留贷款利息等款项,并以“王刚”“尉杨”“常会”“王星”等假名开户存储。在履职过程中,王风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间,从上述假名账户中支取并侵吞款项共计149470.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风新、艾先木·尼牙孜、房巧英在担任哈密市城郊信用社跃进分社主任、会计及出纳职务期间,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王风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贷款利息,并以虚构的假名存储、支取的方法,非法将本单位149470.02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书林 张 洁)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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