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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何总成贪官“免死金牌”?

2008年09月28日 13:07 来源:半月谈 发表评论

  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前不久向社会公布。这一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从法定最高刑5年提高到10年。然而,这一旨在加大打击贪污腐败力度的举措,却引来了不少争议。让很多人不解的是,受贿金额在10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一些贪官的不法财产动辄数百万,何不处以更为严厉的重刑?一些人甚至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们的“免死金牌”。半月谈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被称为“赣南第一贪”的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涉案金额达560余万元,最后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元,而其余的360余万元只能对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国蔚由此躲过了被判死刑的命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曾参与此案侦查的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说:“行贿受贿案中,往往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如果拒不交代,检察机关即使明知其是受贿所得,也难以查处。”近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的弊端日益显现,助长了涉案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由李国蔚一案牵出的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骏扬,更是深谙法律规定中的“玄机”。由于其拒不交代非法财产来源,最终检察机关只能以“零口供”对证据确凿的3.5万元赃款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余12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只能纳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钟骏扬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今年9月,正义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0%的受调查者“认为最高判10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争论还延伸至是否该取消这一罪名。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予以取消,直接纳入受贿罪或贪污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名可不取消,但应该加重量刑,直至死刑。二者共同之处则在于,均认为应加重对贪官的惩处力度。

  “对这一罪责的量刑增加是必要的,但如果简单纳入贪污受贿罪名下,则明显不合适。”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彩明说。作为钟骏扬一案的承办人之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谢灯解释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罪名有一个重大不同,即必须由被告人证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性,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去调查取证。如果办案过程中处置不当,很可能涉嫌“有罪推定”。因此,她认为,目前只能在“宁纵勿枉”原则基础上适当加重量刑,以有别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也认为:“即使10年,还是轻了,但考虑立法的连续性,以求稳的方式逐渐加重量刑,也是合理的。”

  如果说简单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过分加重量刑有悖当前的司法原则,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贪官不法财产迅猛增长的势头?

  “如果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财产申报法,国家公职人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可以被推定为贪污,自然也就切断了贪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有待大力健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彩明认为:“如果财产性质是否合法的界定不够明晰,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只会造成财产合法性的模糊和恐慌。”他举例说,赣州市一直允许国家干部投资办果园,但此类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投资收益是否合法,在当地仍然存在争议。

  一些地方已经就此加大了探索力度。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尝试无论成败,都将为官员财产阳光化提供有益的借鉴。(记者 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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