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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变态男偷窥漂亮女性如厕被抓现行(图)

2008年10月06日 10:48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该男子在大厅旁的女厕所外偷窥(左);男子偷窥作案后逃跑(右)

  涪陵区汽车客运站女厕惊现偷窥狂!最近,涪陵论坛上,“一生恶梦”网友发帖称,从今年8月开始,一名男子尾随漂亮单身女性旅客进入女厕所偷窥,一时之间,在女性旅客中造成一定恐慌。9月2日,涪陵区汽车客运站保卫科配备摄像机,9月29日凌晨,偷窥狂在女厕被逮个正着。目前,这名男子被涪陵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

   单身女性上厕所大腿被拧

  “一生恶梦”网友发帖称,8月26日凌晨6点多钟,她到涪陵区汽车客运站上厕所,刚蹲下不久,左大腿竟被人拧了一下,她来不及解手跑出厕所,却没有发现人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偷窥,她也没有跟任何人提起此事。

  “那简直是我一生的噩梦,现在上厕所都不敢一个人去。”“一生恶梦”说,发生这种事后,她晚上经常做梦,梦见有一双眼睛时刻在看着她,特别是上厕所前,总要将周围环境好好巡视一番。她发帖说出此事,提醒女性朋友,尤其是漂亮的单身女性,在涪陵客运站上厕所时要小心。

   女性旅客“谈厕色变”

  被偷窥的不止“一生恶梦”一个女性旅客。“有一名女性旅客上厕所时,被偷窥者用扫帚杆打伤”,涪陵区汽车客运站保卫科科长白飞燕说,由于此事属于个人隐私,这名旅客只在上车前,悄悄告诉送行的朋友,被客运站清洁工无意之中听到,清洁工立即向保卫科报告。这样一传十,十传百,造成很多女性旅客“谈厕色变”,特别是那些漂亮的单身女性更是如此。连客运站女员工上厕所打扫清洁都是两人一起。

   调查

   只选择漂亮女性 偷窥狂凌晨被抓

  9月2日开始,保卫科从凌晨5点30分开始,客运站开门以后,保卫干事手拿摄像机隐避在保卫室内,对通往女厕的过道进行实时监控。

   保卫摄像机两次拍下偷窥男

  昨日上午,记者从涪陵区汽车客运站保卫科摄像机上看到,9月23日凌晨6点多钟,一名身高1.7米左右的男子出现在镜头里。男子在女厕所外面徘徊了2分钟,这时有一位长相一般的女性旅客上厕所,但该男子没有尾随其后进入女厕所。

  9月29日凌晨6点许,该男子再次出现,在确认男厕所里没人后,他站在离女厕所20多米远的地方等待。6点零6分,一名穿着短裙子的漂亮女性旅客进厕所,男子看到她进入厕所约1分钟后,他悄悄溜进厕所,准备实施偷窥时,两名保卫人员将其逮个正着。

   只看漂亮年轻的单身女性

  涪陵区汽车客运站保卫科科长白飞燕介绍,刚抓住这名男子时,男子很镇静地说自己走错了厕所,保安遂将他带去观看他偷窥的录像,男子这才承认自己成功偷窥了三次。白科长说,从旅客反映的情况来看,肯定不只三次。该男子比较帅,每次偷窥时都会选择比较漂亮的单身女性。

  客运站每天凌晨5点30分开门售票,此时保卫人员很少,偷窥者利用这段时间,趁漂亮单身女性旅客上厕所时,跟随其后,躲避在无人的女厕所内偷窥。

  随后,保卫科将摄像机的证据和偷窥者移交给涪陵区公安分局敦仁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偷窥者行政拘留10天的处理。

   对话

   自称比较内向 还没耍朋友

  记者调查得知:偷窥者高彬(化名)今年27岁,涪陵区某公司员工。昨日下午2点多钟,记者来到涪陵区公安分局拘留所,见到了偷窥者高彬。

  记者:你结婚没有?

  高彬:没有结婚。

  记者:耍女朋友没有?

  高彬:我比较内向,还没有耍朋友。

  记者:为什么会想到去客运站偷窥女性上厕所?

  高彬: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到客运站去坐车,发现凌晨的工作人员少,有女性单独去上厕所,出于对女性的好奇,我利用上班前的时间去看。

  记者:这次对你影响大不大?

  高彬:事情发生后,我没有通知任何人,就是不想让他们知道。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教训,以后不会再发生这种事了。

  专家说法

  性压抑者 应大胆和异性交流

  重庆仁格心理咨询所所长赵庆介绍,高彬内向,且不善于和女性交流,这样长时间的性压抑,造成了心理变态。他对女性身体各部位都十分好奇,由于自身性心理有需要,但他又无法与女性交流和接触,只好采用偷窥这种方法,以获得快感和满足,这是典型的性压抑造成心理变态。有的性压抑造成心理变态的病人会去商场看看女性内衣,甚至还会将女性内衣买回家自己穿。

  赵庆还说,性压抑患者会不同程度的感到心理上的压抑和不适:烦躁、郁闷、有性幻想、萎靡不振。他们往往是缺乏一种和异性沟通的勇气,他建议性压抑患者,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心里想什么不要太压抑,可以随便想,想什么都可以,给自己一定的释放空间。重要的是要清楚这只是一种发泄方式,不要支配行动。同时,多看看关于性教育方面的书籍,并且大胆地和异性朋友交流,同时要学会用道德观念控制自己。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予10天拘留适当

  有网友称,这种变态狂应该判刑,拘留10天太便宜他了。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经柱称,偷窥者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性侵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由于他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人群,而且偷窥者是一种心理疾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偷窥者10天的行政拘留是适当的。

  (记者 郑三波 实习生 郑代娟 朱洁 王青)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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